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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十二)
 
申命記第十二章
 
12-26章引言
 
B.主要的律例的說明
 
摩西的話後半部分,也就是突出部分,涉及一些律例典章,部分將某些西乃山之律法未考慮的實際情況加以闡述,部分重復已有的律法。以整體說,它們組成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宗教,社會,和家庭生活,目的為叫他們與作耶和華聖潔的子民相稱。
 
摩西首先描述以色列人應有的宗教生活(民12章至16:17);然後是會眾的社團組織,即世俗和屬靈領袖的權利和義務(申16:18-18:22)。最後,他對百姓提到各種律例典章,目的是要百姓用心地對生命,財產,個人權利充滿敬畏之心,對物質世界之天然之律保持尊重,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保持聖潔;對窮人,被壓迫者,和有需要的人實行兄弟的愛,對個人行為和交往保持公義,以此建立全體並個人之社會並家庭的健康關係(第19-26章)。
 
就以上各題先後次序而言,前兩題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是十誡中與安息日和孝敬父母有關的誡命的說明,延伸和完成。第三題毫無疑問與十誡的後五誡有關。但這第三題中不同律例和典章的排列順序,並沒有遵循十誡的順序,故無需如Schultz所作,在其中尋找根據十誡該排列的次序。摩西更多地是根據類推和思想的自由結合指導,而不是受任何十誡次序限制。雖然如路德所說,《申命記》整本書都可以被描述為「對十誡的一種非常豐富而清晰的解釋,這種解釋為全面理解十誡提供必要的一切。」
 
第十二章1-14節
 
與以色列人敬拜有關的法律頭一件事,是摧毀並消滅迦南人所有敬拜地方和記念物(2-4),然後將其定為一項既定典章,即以色列人應當只有在神親自選擇的地方以祭物和禮物敬拜(5-14)。
 
在迦南地,牲畜可以被宰殺,肉在任何地方都可吃。但只能在主所指定的聖所中獻上祭祀(15-19)。在擴張的境界內,他們可以在任何地方宰殺牛,羊,和山羊作為食物。但是血不可吃,而作為獻祭用的祭物,除了主的祭壇外,不可在任何地方獻上(20-28)。最後,以色列人不要被迦南人勾引,去效法他們的敬拜(29-31)。
 
12:1 「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在耶和華你列祖的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和典章乃是這些:」
 
關於1節的標題,參6:1和4:1。 「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連接「要謹守遵行」等話(參4:10)。中間「在耶和華你列祖的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是括弧的話。
 
12:2-3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他們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上,在小山上,在各青翠樹下,都徹底毀壞;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像,砍下他們雕制的神像,並將它們的名從那地方除滅。」
 
你們要毀滅迦南人敬拜諸神的地方,包括高山,丘陵和每棵綠樹(參耶2:20;3:6;17:2; 王下16:4;17:10)。大多數異教國家選擇山作為禮拜場所,其根源是人們普遍相信在山上更接近神和天堂。綠樹與神樹常連在一起,是異邦非常喜歡的地點,在陰暗的樹下,敬拜者感到神靈的臨在。在沒有神樹的情況下,他們選擇了葉子大的綠樹(結6:13;20:28),例如年日久遠的橡樹,即青翠樹(賽1:29-30;57 :5)。還有楊樹或腰果樹,它們在夏天炎熱的時候保持綠色(何4:13),其深沈陰影容易使人起崇拜之心。
 
12:3 「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像,砍下他們雕制的神像,並將它們的名從那地方除滅。」
 
除了提到禮拜場所外,他們還得消滅7:5所命令的所有迦南偶像崇拜,抹去他們的名字,即除去他們所有痕跡(參7 :24)。
 
12:4-5 「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出來立他名的地方,就是他的居所,那是你們當尋求的,你們要往那裏去,」
 
「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即你們不要在你們選擇的任何地方建造祭壇獻祭,惟獨到「神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出來立他名的地方。」異教徒在自然界中看到任何神性的痕跡,就尋求並崇拜他們自然的神,但真正的神不僅藉大自然揭示他的永恆、力量和神性,更藉他的人位,以愛、聖潔、恩典和公義,向以他的形像被造的世人顯現。同時他也藉救恩的話和工作,顯明他自己。
 
在這些關於他恩典的同在的見證中,他為自己定了一個名字,並藉此名字住在他的子民中間。這個名字將耶和華本身,在有形的表號中,彰顯出他的同在。在以色列人的旅途中,這同在由雲柱和火柱顯明。帳幕竪立後,它彰顯於至聖所上之雲彩,在其中有約櫃,上有基路伯。耶和華應許向大祭司(作為立約之國的代表)顯現。此會幕,和之後取而代之的所羅門聖殿,成了耶和華之名的住所。
 
當然,如果對真神的認識是建立在他本性的顯現上,而神又是以他的話和作為向他的子民表明自己,那麼理所當然地,對他的敬拜不能取決於任何人的安排,而只能由神親自決定。敬拜的地點取決於神自己的選擇,其意義在「立他名」一詞,即在一個確定的位置顯明自己的同在。通過建造會幕,耶和華立名之處被確定。惟一未確定的是在征服迦南之後,應在那城鎮或地點竪立帳幕。
 
在這裡,摩西不僅談到主在所有支派中為建立聖所選擇的地方,而且還談到他選擇為他名的地方。因為主的同在不限於會幕,他也不打算把它侷限於會幕(或聖殿)。作為全地的主,無論什麼地方,若能維護和促進他的國度,他都可以彰顯他的同在,並接受他的子民的犧牲,而與這個聖所無關。有時候他確實如此做。因此,摩西在這裡要求的一,並不是以色列人把所有的祭物都獻於帳幕,而是在耶和華立他的名的地方(也就是說,在他的同在裡)獻祭。
 
摩西在21,22節所吩咐的,是出20:23-24中神聖命令的解釋和重述。將「神所選擇的地方」理解為單純耶路撒冷或聖殿山,是完全武斷的假設。耶和華還揀選了示羅,那是征服土地之後設立帳幕的地方(書18:1),並且在整個士師時期都屹立在此(參耶7:12 )。乃是到大衛在耶路撒冷城為錫安立了帳篷迎進約櫃之後,他才選了耶路撒冷為國的首都,並在那建立了一座祭壇供祭(撒上6:2 17; 代上 16:1)。
 
先知迦得向他表明了主的旨意,他要在亞杜南的禾場上搭建一座祭壇,在那裡耶和華的使者向他顯現;藉此這地方被定為未來聖殿的所在地(撒下24:18;代下21:18)。「尋求」דּרשׁ with אל,意即轉向某方向,進行詢問或尋求。「立他名את־שׁמו שׂוּם」,意即表明他的同在,「居所לשׁכנו」一詞,更進一步說出他的同在是永久性的。
 
12:6-9 「將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裏;在那裏,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你們將來不可照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因為直到如今,你們還沒有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所給你的產業。」
 
他們要把所有的祭物帶到那裡,並在那裡享受他們的祭物。這些祭物分為四對:
 
1)在祭壇獻的祭,特別提到兩種,燔祭和別的祭,以之為主要之祭。根據民15:4,這兩種祭品與素祭和奠祭一同獻上。這些祭物應在聖所的祭壇獻上,但若離聖所太遠,則可以變賣方式獻上。
 
2)「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這裡的十分之一,乃是指地的出產與牛羊的十分之一(見利27:30-33和民18:21-24)。這是頭生的祭物之外,另加的祭物。這些祭物包括地裡出產和牛羊。猶太拉比稱此為「第二供稅」,稱頭生的祭物為「第一供稅」。這些祭物理當被帶到聖所,因為它們是要獻給主的,像在希西家時一樣(代下31:5-7)。
 
有人根據17節的話(那裡指明是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認為6節的十分之一,只能限於地裡出產的十分之一,而不包括牛羊在內。他們認為不可能全地的一切,包括牛羊十分之一,都送到聖所之地,這是作不到的。因此在他們看來,6節的十分之一,只限於土產的十分之一。但經文既不容許這種解法,也不能從上下文作出此結論。6節的說法是一種籠統的說法。例如,6,11,12,17節說的一切都是可吃的,但明顯燔祭是不可吃的。故此不能死板片面解釋。其實於14:24-25,已說出解決這所謂「作不到」的問題。
 
那裡說若以色列人若覺得不方便,聖所距離太遠,祭物可以在家中出售,把獲得的錢在聖所的地方購買祭物。在申命記12章沒有提起變換錢的事,並不等於反對此事。什一的制度,不是源於摩西的律法,而是出於傳統和眾所周知的習俗。摩西只是更精確地定義它們,並規範其實行的方式。 摩西在12章沒有詳細說明如何實行這些細節,而只是制定律法,指明所有祭祀物都得在聖所獻上,並加上要求以色列人在耶和華面前歡樂,也就是說要在他選擇他同在的地方慶祝他們的禮物。
 
這裡的十分之一,並不指所有需要獻在壇上的祭物,這些在更早的律法或傳統中已說明。從較早的法律中,我們瞭解到,燔祭的全部都被燒在祭壇上,但其他的祭(平安祭除外),都是可吃的(脂油,搖祭的胸和舉祭之肩除外)。民數記18:21-24指出,百姓不可吃的,耶和華已將他們賜給利未人,後者又要將其中十分之一獻給祭司。在之前的書中所啓示的律法中,沒有提到百姓分享祭物的問題。在申命記,它被假定為一種習俗,而不是作為新誡命,加諸已有法律之上(申12:17;14:22。,26:12)。
 
他們不能在自己城內吃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如同不能在家吃頭生的牛羊一樣,只能在主所選定的地方吃。如果距離太遠而無法運送所有祭物到聖所,他們可以在家中出售什一供物和頭生牛羊,然後在聖所購買祭祀所需的東西。從這些指示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獻與耶和華的十分之一祭物和頭生的牛羊,包括十分之一的五穀,新酒和新油。這裡提到的十分之一,先前的律法沒有提到,在這裡是第一次提到。但它沒有被算為新律例或以前律法的附加,而是將其視為傳統一貫的習俗,與關乎獨一聖所和禮拜之所的律法不能混為一談。
 
De Wette和Vater反對以上論點,但已被Hengstenberg ( Dissertations , ii. 334ff.)駁斥。之後Riehm 雖無話可答,但又提出新的理論,認為1)申18章論到祭司利未人所受的供物中,沒有提到十分之一的供物,2)百姓在獻上頭生牛羊外,若再加上十分之一畜物,則會負擔過重。對於第一點,沒有提到不能證明沒有。他錯誤認為申18章提到之祭司利未人所收供物,乃是供物的全部,但摩西所說的是根據民18章的話,一般性的描述祭司利未人所受到的供物。「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民18:14)。對於第二點,歷史可作證明,以色列人對此種雙重稅的要求(頭生的加上十分之一),並不陌生。當他們被外邦統治時,他們擔負很重的稅。故在獨立時期,要滿足這雙重要求並不會負擔過重。事實上,這十分之一裡的大部份,還是歸他們自己享受。
 
回到6節的「手中的舉祭」,瑪3:8 把舉祭與十分之一的奉獻擺在一起。它並不限於初熟之物。從結20:40可見,舉祭與初熟之物並列。故舉祭乃百姓對神自發之愛心祭物。它們在規定的初熟之物與十分之一的祭物之外加上去,為百姓之祭物一部分。
 
3)其他的祭物有還願祭和甘心祭נדרים 和 נדבות , 即既為還願亦是甘心之祭物(見利23:38;7:16;22:21;民15:3;29:39)
 
4)最後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出13:2,12;民18:15)。根據出13:15, 所有頭生的當獻為祭。但這裡,所有頭生的牛羊都是屬百姓的。這裡17-18節,則更指明它們要與「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一起吃。根據民18:15,他們是全部歸給利未人和祭司的,並且只有他們家中潔淨的人才可吃(利18:11),並且只能當天吃,最遲只能留到第二天, 其餘的要焚燒(民18:15-17)。
 
究竟這些頭生的屬誰呢?是屬百姓的,或是屬祭司和利未人的呢?另外利7:29-34說,平安祭中的右腿和胸,都是賜給祭司和利未人的,而平安祭又是從百姓所獻之頭生動物中取來的。故此這些頭生的動物中,至少有一部分的右腿和胸,都是歸給祭司和利未人的,而祭司或利未人若喜歡,可將屬他們的一份與百姓分享。
 
在出13:15,當首次提到頭生之時,用上ליהוה זבח一字,而זבח一字在列祖時期,都是指獻祭者有份吃所獻之祭物。因此緣故,這些頭生的祭物,既是屬祭司和利未人的,又是屬百姓的。它們是先賜予利未人,之後與百姓分享。Riehm  (pp. 43ff.)根據這些,就宣稱申命記既是之前之律法的重申,則前後之間有了矛盾。但這裡上下文的重點,是把所有祭物帶到耶和華所揀選之處,它沒有指明,這些祭物只屬非利未人的百姓,它只說它們屬於百姓,包括利未人與非利未人在內。這與之前利未記和民數記等的律法並無衝突。
 
「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神面前歡樂」。「手所辦的יד משׁלח」,意即手所要取的,引申指手所辦的事(參申12:18; 15:10; 23:21; 28:8, 20),或人因作某事所得到的。如賽11:14之「伸手拿住」。第8,9節說明提起這些事的原因,是「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 指人照自己主觀判斷,而不是照神客觀的律法所作出來之事(參士17:6,21:25)。這裡所指大概不是拜偶像,如利17:7;民25:1;結20:16-17所說的,而是偶然在不得已情形下觸犯律法的行為,如在曠野飄流時,在會幕尚未立起前,他們沒有獻每天當獻的祭物,或是其他疏忽。
 
 
12:10-14 「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得安息,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那時你們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所獻一切上好的還願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你們和兒子、女兒、僕人、婢女,還有你們城裏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因為利未人在你們那裏無分無業。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地方獻上燔祭;惟獨耶和華從你的一個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要在那裏獻上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但是,當以色列人越過約旦河,平安地住在迦南,不再受敵人圍困時,這些疏忽就不應再發生了。到時所有的祭物都要在主所揀選立他名的地方供奉。在那裡,要在主面前歡樂地獻祭。 「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的「美」字,也可譯作「精選」,即選擇的許願祭,因為每個許願祭都是很特別的,如利22:21,民15:3,8之「特許的願」נדר פּלּא一詞清楚地顯示。 
 
 「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在利23:40以同樣的話描寫慶祝住棚節,這是百姓在聖所舉行的所有祭祀的顯著特徵,這話一再重復(申14:26;16:11;26:11;27:7)。神所賜的福分,不僅兒女分享,也由僕人們分享,使他們也可以嘗到神的友善。此外「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參出20:10)。對利未人的這種經常重復的描述(參申12:18; 14:27; 16:11,14; 18:6; 26:12),並不說明他們無家可歸,這與民35章的話相抵觸。那裡說要把城鎮分配給他們居住。這裡只是加強解釋利未人沒有「產業」,沒有土地作為世襲財產。在這方面他們是外人(申14:21,29;16 :11等)。
 
經中一再重復要與利未人一同分享祭物,這與民數記18:21,什一供物被分配給利未支派,兩者並沒有衝突。因為這筆收入雖然是法定的,但它完全取決於人民的誠實和盡責。如果百姓對主和他的僕人漠不關心,那麼利未人很容易陷入困境。 
 
在13,14節,摩西總結了這些指示,要他們謹防在自行選擇的地方獻祭。這裡只提到燔祭,作為所有祭物的代表。
 
12:15-19 「不過,在你各城裏,你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的宰牲吃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和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吃;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子、女兒、僕人、婢女,並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你要謹慎,你在地上的一切日子,總不可撇棄利未人。」
 
但是,如果這些指示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所要遵守的,則有必要先廢除對在曠野生活的律法。後者指明必須先把牛羊牽到會幕前,方可殺死它們(利17:3-6)。在15節,摩西因有這先前律法,故在此特允許百姓(15節之「不過רק 」說明例外,即4-14節之例外)隨心所欲宰牲吃肉。被宰殺的肉可以被潔淨和不潔淨的人吃,例如羚羊與鹿,就是那些不能被獻祭的動物,因此,潔淨和不潔淨之人沒有甚麼分別。
 
12:16 「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但是禁止吃血(參利17:10)。血要像水一樣倒在地上,以便將其吸掉。
 
12:17-19 「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和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吃;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子、女兒、僕人、婢女,並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你要謹慎,你在地上的一切日子,總不可撇棄利未人。」
 
吃祭物只能在耶和華神所要選擇的地方舉行,而利未人不能被遺忘或忽視(申12:6,7,12)。19節之「總不可תוּכל לא」與7:22之「不可」同字。
 
12:20-21 「耶和華你的神,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裏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吃肉。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隨心所欲的在你城裏吃。」
 
當神按照他的應許擴張地的邊界時,這些條例仍不改變。這裡的擴張,部分與迦南人的逐漸被趕以至滅絕有關(參申7:22,出23:27-33),部分與以色列人的領土擴展有關。這樣的擴張,乃是照創15:18神的應許。 「照他所應許」一話,主要指出23:27-33。 關於12:20,請參12:15。 21節之「若離你太遠」,提供廢除利17:3中律例的理由,該律例將所有殺牛殺羊都限制在聖所前。 「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一話,是指申命記12:15。
 
12:22 「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一樣可以吃。」
 
百姓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參12:15),即不要把它當祭物。「都可以吃 יחדּו」,即潔淨者與不潔淨者一樣,如賽10:8所述,它不是說潔淨者一定要與不清潔者一同吃飯。
 
12:23-24 「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生命與肉同吃。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與血有關的律法,如12:16。 「心意堅定不吃血」,即堅決抵制吃血的誘惑。
 
12:25-27 「你不可吃血,使你和你的子孫可以得福,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至於你別的祭,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肉你可以吃。」
 
關於百姓對耶和華應許行他眼中正確的事,見申6:18。 12:26-27節(如12:6,11,17,18節),重申要在主所選擇的地方獻祭,並在他的祭壇,照律法所要求的,獻上「分別為聖的物קדשׁיקדשׁ」(見民18:8;參利21:22)。這裡提到「還願祭」,因為許願是一種自發的舉動。原文於「還願祭」後,有 לךיהיוּאשׁר,意即「是你當帶去的」,說出這話的約束力。在第27節中,燔祭的血和肉,都要擺在耶和華的壇上(見利1:5-9)。至於平安祭,則只提把血灑在壇邊(利3:2,8,13); 「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參利7:11)。我們無需在「倒ישּׁפך」和利未記之「灑זרק 」兩字之間作文章(如 Knobel 所作) 。第24節和這話本身的概括性,充分說明此點,除此以外,先前的律法已詳論該事。
 
12:28-30 「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這一切話,使你和你的子孫可以永遠得福,因為你行了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耶和華你的神將你要進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就得他們的地,在那裏居住;那時你要謹慎,不可在他們從你面前被除滅之後,隨從他們,以致陷入網羅,也不可尋求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最後的告誡是25節的進一步發展(參11:21)。 在29-31節,摩西的勸誡又回到了當初,即警告他們不要拜迦南人的偶像(參12:2)。當耶和華從以色列人面前除掉迦南各族時,他們要提防自己不陷入他們身後的網羅中,即陷入了偶像崇拜的罪惡中,那罪使迦南人滅亡(參7:16,25)。 「從你面前剪除」一詞不僅是重復,而是生動地在他們眼前描繪網羅的危險。「也不可尋求他們的神」之話,向以色列人更充分地說明瞭威脅他們的危險。這一危險是一個緊迫的危險。整個異邦世界皆相信,疏忽他們之地之神,肯定會帶來不幸(參王下 17:26)。
 
12:31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恨惡所厭憎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31節類似4節,指出危險的原因:「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עשׂה , 預備,如12:27)耶和華所恨惡所憎嫌的一切事」,即敬拜這些偶像,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他們甚至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把他們燒死(利18:21)。
 
12:32 「凡我所吩咐的話,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許多解經家認為,這裡說要遵守所有律法,不能加減的告誡,是前一章的結論。但更好的理解是這話乃是一個轉接,結束之前的話,引進之後的話。嚴格說來,這話從對耶和華真正的敬拜,轉接至偶像崇拜的誘惑者和崇拜者(第13章) 。以色列人不僅要剪除誘惑人崇拜偶像的人,而且要剪除那些被誤導去拜偶像人。在以下經文中,提到了三種不同個案。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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