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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十四)
 
申命記第十四章
 
14:1-2「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傷自己,也不可將額上剃光。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的聖別子民;耶和華從地面上的萬民中揀選了你,作他自己的珍寶,作他的子民。」
 
以色列人不僅不能拜偶像,而且要在生活行事中,彰顯自己是耶和華的聖潔子民。既不因對死者的悲傷而損毀他們的身體(14:1-2),也不以不潔的食物玷汙自己(3-21節)。這兩者都與他們所蒙的呼召相背。為了使他們記住這一點,摩西以「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引進以下律法。以色列人的聖潔兒子身份,是在他們被揀選和蒙召時,被稱為耶和華的聖潔的國度確立的。
 
在舊約,這兒子名分不是由神的靈生的,而是神白白的愛所加的名分。這是耶和華對以色列的父愛之表現,使兒子順服,敬畏,並單純依賴創造主和父神,使他們被訓練成一個聖潔的民族。1節的律法只是利19:28和21:5的重覆。這裏的死人למת , 比利19:28中的死人לנפשׁ(指人的魂)更具表現力。2節的誡命(如7:6一樣)是為了強調1節的第一條款。 (關於詳細內容,見出19:5-6)。
 
14:3-21 「凡可憎的物,你都不可吃。你們可以吃的牲畜乃是這些:牛、綿羊、山羊、鹿、羚羊、麃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凡分蹄,就是蹄裂兩瓣,並且反芻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反芻或裂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這些:駱駝、兔子、石獾,因為反芻卻不分蹄,對你們就不潔凈;豬,因為分蹄卻不反芻,對你們就不潔凈。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它們的屍體,你們不可觸摸。水中可以吃的乃是這些:凡有鰭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吃;凡無鰭無鱗的,你們都不可吃,對你們是不潔凈的。凡潔凈的鳥,你們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這些:雕、狗頭雕、紅頭雕、鳶、隼、鷂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海鷗、鷹與其類,鴟梟、貓頭鷹、叫梟、鵜鶘、禿雕、鸕鶿、鸛、鷺鷥與其類,戴勝與蝙蝠。凡能飛的昆蟲,對你們是不潔凈的,都不可吃。凡潔凈的飛禽,你們都可以吃。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的聖別子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關於食物,以色列人不可吃任何可憎的東西。為了解釋這一禁令,在4-20節重覆所有利11章關於潔凈和不潔凈動物的條例(有關說明,請參利11章)。21節禁止食用自死的動物(見出32:30;利17:15),並禁止用山羊母乳煮沸山羊羔(出23:19)。
 
14:22-23 「你每年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所出的,十分取一分;要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在他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吃你五谷、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以色列人一方面要通過禁食一切不潔的食物,來使他們的食物成聖,另一方面,他們要通過在耶和華立為名的地方獻上十分之一和頭生的,並舉行盛宴,在耶和華他們的神面前歡樂。這條律例是用一概括的話引入:「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每年שׁנה שׁנה』,參Ewald,§313,a。)。這裏沒有把什一奉獻的先前律例逐條列出(利27:30,民18:21,26)。它的目的是把什一奉獻和頭生的連於神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摩西已指出(12:6)所有獻祭都得在聖所舉行,順帶提到從什一奉獻中準備的祭祀食物,因為他打算在以下更詳細講到這些。我們在之前12章已討論土產之什一與頭生牛羊的關係,並獻給祭司和利未人的份。這些祭物要在神立他名的地方獻上(見12:5),使以色列人可以學會永遠敬畏耶和華他們的神。
 
這並不如Schultz所設想的,通過承認自己對神的依賴性,使他們越來越習慣於這依賴感。因為敬畏耶和華不僅是一種對他的依賴感,還包括神聖祝福的概念。這是這裏的主要思想,因為祭物是在耶和華面前歡樂的憑借。因此,真正的含義是,以色列人可以以聖潔的敬虔喜樂與神交通。
 
 
14:24 「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十分取一之物帶去,」
 
然而,在迦南土地上,人民分散在全國各地,對於許多人來說,執行這一命令將是非常困難的,甚至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神準許居住在遠離聖所的人在家中出售什一供物,前提是他們無法把實物運輸前往。所獲得的錢,要用於購買所需的東西在聖所供奉獻祭。「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 ממּך ירבּה כּי , 即要把十一祭物親自帶上路途太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一話,不如Knobel所說,指「神要擴展你的領土時」,而是指神以田野和牲畜中豐盛的產品祝福你之時。
 
14:25-27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淡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可以在那裏,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你不可撇棄在你城裏的利未人,因為他在你們那裏無分無業。」
 
出產的十分之一「換成銀子」,原意為「將其放棄,以換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包起來」,即包得滿滿的。「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以享用歡樂的一餐,在此利未人也應被邀(12:12,18,19)。
 
14:28-29 「每逢三年的末了,你要將當年出產的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內。在你那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另一方面,每隔三年,他們要把什一奉獻與當年的「土產(即谷物)取出來」(即從谷物倉中分出來),積存在城中,用以供養利未人,寄居的,寡婦,和孤兒。因此,他們不需要把它們帶到聖所。但根據26:12,他們取出這些土產後,要向主說明他們所做的事,並祈求他的祝福。
 
「三年的末一年」,即第三年收割後(見出23:16)。這規定是基於安息年,如15:1所說。第七年是安息年。因此,在兩個安息年中,即在第三和第六年,什一奉獻不是在聖所裏吃,而要在土地上的不同城鎮中,與利未人,寄居的,寡婦,和孤兒共享。因此,這個十分之一不能像許多拉比所說的,被算為「第三供稅」,而只能算為「憐恤祭」,因為它與「第二供稅」相同,只是在應用上有異(參Hottinger, de decimies, exerc. viii. pp. 182ff., 並本人之 Arch.)。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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