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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十五)
申命記第十五章
 
 
15:1-2 「每逢七年的末了,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方式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松手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或弟兄索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已經宣告了。」
 
關於豁免年,本章的首兩個規定,即1-11節和12-18節,是接著14:28-29之憐恤祭。以色列人不僅要用他們承受之地的出產使沒有財產的人(利未人,寄居的,寡婦,和孤兒)能一同歡樂,而且不要強迫和壓迫窮人。欠債人尤其不能被剝奪安息年的祝福(15:1-6)。
 
「每逢七年末了,你要施行豁免」。在申命記中,「七年末了」與14:28之「三年的末了」一樣理解,指七年的末了,即安息年形成的七年周期的結束。這是豁免債務之時,在收割後開始(參31:10,住棚節在年終舉行)。「豁免שׁמטּה」,原文指放手(參出23:11),並不表示債務已免除,債主放棄了所有付款要求(如Philo和猶太經典Talmud所解釋)。它只說明延長債期,不要求立刻付款。這是15:2的解釋(參19:4; 王上9:15)。
 
「凡債主要對所借給鄰舍的放手;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正如שׁמוט(釋放)毫無疑問地指向出埃及記23:11一樣,在這裏必須以同樣的方式解釋。由於出23:11沒有用它來表示全部放棄某個領域或所有物,因此在這裏它並不意味著全部放棄債務,而只是放下它,即在第七年不要追債。這是由以下的話所支持:「不可向鄰舍和弟兄索討」;它只是禁止無保留的追討,但並不要求將債務完全赦免(見Bähr,Symbolik,ii。pp.570 -1)。
 
「債主要把所借」原文作「債主要把手中所借」。「鄰舍和弟兄」可譯作「鄰舍即弟兄」,這更精確地定義了「鄰居」的概念。這裏的豁免說明安息年是公開宣布的,如禧年一樣(利25:9)。「因為耶和華。。。」,即為紀念耶和華,為耶和華分別為聖,如出12:42。 這裏的律法指向出23:10和利25:2-7中的安息年,但不應該被視為安息年的附錄或補充,而只是應視作該法主要規定中已經暗示的內容的解釋,即應在安息年停止耕種土地。如果沒有收成,而那些自生的農產品都要留給窮人和野獸,則地主就沒有任何收入可用來償還債務。這裏沒有明確提到「安息年」,因為即使在關乎安息年之主要律法本身,也沒有題到這個名字。它只是命令每七年要土地有安息(利25:4)。在隨後提到的段落中(申15:9;31:10),它仍然不被稱為安息年,而僅稱為「豁免年」,它不僅指豁免債務,也指豁免(釋放,Shemittah)地土(出23:11)。
 
15:3 「向外邦人,你可以索討;但你弟兄欠你的,無論是甚麽,你都要鬆手豁免。」
 
你可以要求外國人,但對你的弟兄你必須放開手。這裏的「外邦人 נכרי」是指另一個國家的陌生人,與以色列根本沒有任何聯繫,因此有別於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גּר。後者有權要求保護和憐憫他們。這條規則並不說明對外國人的仇恨,它只是允許以色列每個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債務,甚至在安息年仍可對外國人實施這種要求。這並沒有什麽難擔當的,因為外國人可以在第七年如在其他任何年獲得收入。
 
15:4 「在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因為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這裏的含義是:「你不必在第七年向外國人償還債務;您只需要注意,沒有窮人在你們之中,沒有人通過壓迫,造成或加劇弟兄的貧窮。」這樣理解這句話,就與15:11沒有差異。那裏說窮人永不斷絕。以下的話「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等,給出了主要思想的理由,即他們不要向以色列負債人施加壓力。因此,如果債主在第七年不向兄弟取債,他們就不必擔心自己會遭受匱乏。
 
15:5-6 「只要你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如果以色列人只聽從耶和華的話,祝福就一定臨到。「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可作「耶和華已大大賜福與你」(這裏的動詞是過去式,說明祝福不僅是一種可能或未來的祝福,而且已經被神所賜,並且就開始而言,已經實現了) 。「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參1:11)。「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這裏的借一字,來自עבוט,意指質押,目的為借款,或承諾提供借款。「你必管轄許多國民」等。這裏提到管轄作為財富優勢的結果(參28:1:Schultz)。
 
15:7-8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那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向這窮乏的弟兄,不可心硬手緊;總要向他松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總的來說,以色列人要樂意借給弟兄們中的窮人,不硬著心,而是借給可憐的兄弟מחסרודּי,「補他的不足」,即為減輕他的壓力,滿足他需要。
 
 
15:9-10 「你要小心,不可心裏起卑鄙的念頭,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甚麽都不給他,以致他向耶和華呼求控告你,你就有罪了。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作難;因耶和華你的神必為這事的緣故,在你一切所行的並你手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
 
「不可心裏起卑鄙的念頭」原文為「不可心裏說無用」,也就是說,他們的內心沒有出現一文不值的想法,也沒有發怨言(參林後9:7)。也不可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即心裏想借出的不能得還。「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即對他懷有惡意(參28:54,56),「甚麽都不給他,以致他向耶和華呼求控告你,你就有罪了」 ,即神的怒氣降在你身上。
 
15:11 「原來那地上的窮人必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松手。」
 
因為窮人不僅是罪惡的刑罰,更是神所命定的懲罰和試煉,故此窮人將永遠不會在這片土地上斷絕,甚至百姓擁有豐富財富的土地時,窮人也不會停止。
 
15:12-14 「你的弟兄,無論是希伯來男人或是希伯來女人,若被賣給你,他要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你就要讓他自由離去。你讓他自由離去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的供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這些有利窮人的規定,很自然引進以色列人關於希伯來奴隸的規定。這規定不是因安息年引入,它乃是因尊重那因貧窮成為奴隸的希伯來人而設。釋放他們的第七年與安息年不同,它是奴役後的第七年。這在出21:2-6已經說明。在那裏它定下國民的權利,特別提到約的結論。在這裏重覆這話,並不是為了使之適用於希伯來婦女(因出21章沒有提婦女),因這是自然的事。對婦女和男子而言,這話同樣適用,並且是無例外地應用於全體會眾。
 
在這裏,作為一項已經存在的權利而重覆的法律,是為了解釋實現這一權利的真正方式,即僅僅六年後賦予男僕和女傭自由是不夠的,這對這些因貧窮而作奴僕,連建造自己的房子都不能的人,不足解決他們需要。對貧窮者的愛要求做出更多的事情,即為那些自由者能往下生活提供一些條件。 「你讓他自由離去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這是摩西在之前的律法上增加的新要求。「要從你羊群、禾場(黍)、酒榨(酒和油)之中多多地給他(原文意為掛在他頸項上),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15:15 「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救贖了你;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百姓要藉回憶埃及的奴役與救贖,被引發做到這一點。同樣動機要引發他們同情寄居的,僕人,女僕,寡婦,孤兒,和窮人,不僅在5:15;10:19;16:12;24:18,22,也在出22:20;23:9;利19:34。
 
15:16-17 「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他在你那裏很好;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遠作你的奴僕;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但是,如果男僕和女僕在第六年不希望自由,因為他們在主人家中過得很好,那麽他們就不必被強迫走,而必須按照出21:5-6中規定的方式,終身受縛。
 
在這裏重覆出21章,原因是防止在這種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是殘暴而不是愛。被釋放的律法是愛的行為。它假設奴僕有希望為自己謀生。在沒有這樣的希望時,強迫他接受自由可能等同於將他趕走。
 
15:18 「你讓他自由離去的時候,不要看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若是雇工,就應得雙倍工價;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另一方面,如果僕人(或女僕)希望被釋放,主人就不應為難他。「因他服事你六年,若是雇工,就應得雙倍工價」。這話的解釋,不是「奴僕作工時間比雇工多一倍,因此應得工資的兩倍」(Vatablius,Ad。 Osiander,J. Gerhard),也不如他們說,以賽亞書16:14證明雇工只服務三年。亦不如Clericus, J. H. Michaelis, Rosenmller, Baumgarten 等稱「他們工作比雇工辛苦得多,白天和黑夜都要勞苦」。這話只是簡單地說,「他為主人作了很多,如果主人請一個雇工作同樣的工,他將花費兩倍的錢」(Schultz, Knobel)。
 
15:19-23 「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作工;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這頭生的,若有甚麽殘疾,就如瘸腿或瞎眼,無論是甚麽嚴重的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你可以在你城裏吃;不潔凈的人和潔凈的人一樣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摩西之前對什一奉獻的指示(14:22-29),引致他說到關於窮人和奴僕的話。現在他回到對頭生牛羊的處置。這在12:6,17和14:23中已經涉及,在此只在此點上加上解釋。摩西在這裏重覆主當初把百姓從埃及帶出來時所發出的命令(出13:2,12),即所有牛羊的頭胎都要獻給他。明確禁止他們用頭胎的牛羊作工(用於犁地或拖車),也不要剪頭胎的羊毛。也就是說,他們不能為了自己的世俗目的而使用被分別為聖歸神的頭生動物,而是逐年把牠們作為祭物獻給神,在祭祀日中享用它們。
 
他補充指明進一步規定(15:21,22),就是不能將瘸腿瞎眼的或有其他任何嚴重缺陷的頭胎動物獻上。這些只能像普通的動物一樣在所有城中吃掉。盡管該律法第一部分涉及所有可獻祭的動物(利22:19),但它特別提到頭胎,並添加有關其應用方式的說明。 (關於15:22,23的解釋,請參12:15,16。)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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