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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十六)
申命記第十六章
 
1-17節
 
按律法規定的每年節期,像獻祭一樣,必須在主為他的名所選擇的地方慶祝。以色列人在那裏獻祭,在耶和華面前歡樂。從這一觀點出發,摩西論到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他基於先前已啟示的有關這些節日的律法(出12章;利23:1,民28和29章),簡單地重覆這些要點。這解釋了為什麽只提到這三個節日。在出23:14-17;34:18,24-25,只命令以色列要在這三個節期聚集在耶和華面前。它們並沒有提到吹角節或贖罪日,因為在這兩個節日,不需要人們聚集在聖所前。
 
(註:Bachmann已經指出了在聖殿集會是這裏考慮的主要觀點(die Feste, p. 143)。他指出「耶和華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這話出現六次(16:2,6,7,11,15,16),「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三次(16:11和16:16兩次),並明確宣布在任何其他地方舉行的盛會都是無效的。與此同時,他再次徹底反駁了本章與較早的律法之間似乎存在的矛盾,Hupfeld在對節期的評論中,重覆這論調,忽視Hengstenberg 在其論文,並Havernick在該論文引言中,對這問題的詳細討論。 )
 
16:1-8 「你要謹守亞筆月,向耶和華你的神守逾越節,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亞筆月夜間領你出了埃及。你當在耶和華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從羊群牛群中,將逾越節的祭牲獻給耶和華你的神。你吃這祭牲,不可與有酵之物同吃;七日之內要與無酵餅,就是與困苦餅同吃,(你本是急忙出了埃及地,)好叫你一生的日子都記念你從埃及地出來的那日。在你四境之內,七日不可見發酵物;頭一日晚上所獻的肉,一點不可留到早晨。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中,你不可獻逾越節的祭牲;只當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晚上日落的時候,就是你出埃及的時候,獻逾越節的祭牲。當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把肉烤了吃,次日早晨就回到你的帳棚去。你要吃無酵餅六日,第七日要向耶和華你的神守嚴肅會,不可作工。」
 
以色列人要在正月初為逾越節做好準備(出12:2)。至於確切的日子,我們可從出埃及記12章和23:15得知。 「守逾越節פּסח עשׂה」,原意是指為節期準備逾越節的羊羔,在這裏泛指守逾越節。在這節裏,他們要殺牛羊獻與神。在16:2,如同在16:1,「逾越節」一詞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使用。它不僅包括逾越節羔羊,而且包括逾越節所有祭物。
 
猶太拉比把這些祭物統稱為chagiga;這不是民28:19-26中規定的燔祭和贖罪祭,而是逾越節被獻的所有祭物(即在Mazzoth的七日內獻上的一切祭),包括被殺作食物的所有牛羊,這從「從牛群羊群中」一話顯明。因為明確規定的,只有在第十四天晚上殺羊羔,從來沒有說要宰牛代替羊。如果對此還有疑問,申16:3的話可加以證明。那裏說:「你吃這祭牲,不可吃有酵的餅;七日之內要吃無酵餅」,這話清楚指出,逾越節的宰殺和吃食要持續七天,而逾越節的羔羊只能在亞畢月第十四天之夜被宰殺和食用(出12:10),則其他六天必吃其他動物。
 
摩西稱無酵餅為「困苦餅」,因為以色列人是匆匆逃離埃及(出12:11),因此無法發酵面團(出12:39)。他以這話提醒會眾埃及的壓迫,以激起他們對他們的拯救者耶和華的感激,使他們只要活著就當記住這一天。 由於無酵餅象征逾越節,它說明以色列人在生活中被分別為聖的重要。摩西在四節重覆了節期律法中的兩個要點:首先是出13:7所定的,即在此期間不得有酵七天。
 
其次是出23:18和34:25所說,任何逾越節羊羔的肉,不能留到第二天早晨,使所有腐敗與該逾越節食物保持距離。例如,發酵粉使面團發酵,隨後產生腐爛。在東方,如果不保存肉食,它們很快就會腐爛。然後,摩西再次確定了逾越節的時間和地點(出12:6和利23:5的規定),並在七節加入了明確的規定,即不僅宰殺和犧牲要在聖所,連燒烤(出12:9)和吃羊羔都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進行。第二天早晨,他們可以轉身回家。這條規則包含一個新的點,是摩西為在迦南地守逾越節規定的新規則,並據此修改了埃及第一次逾越節的指示,以適應已變化的環境。
 
在埃及,當以色列尚未進入耶和華的國,還沒有聖所,也沒有共同的祭壇時,不同的房屋就成了祭壇。但是,當這種必要性結束時,逾越節在不同房屋中的殺戮和飲食就停止了。它們都應在神所選擇的地方進行,就像在西乃山下過逾越節時一樣(民9:1-5)。這樣,無形中門柱塗血的作法就沒有了,而血要獻在壇上,就像在西乃山那樣。7節之「回到你的帳棚去」 說明以色列人仍在帳篷中居住,還沒有在迦南建立任何固定的住所和房屋的時間,盡管這種說法在後來仍然保留了下來(如撒上13:2;撒下2:19等)。
 
第二天早上回去,不應被理解為回到了土地上不同城鎮裏,而是如Riehm所承認,簡單地回到了附近的臨時的家或住所裏。 摩西沒有意思要以色列人對七日的守節減少,這可從8節中看見。在那裏他重申守節要七天之久。這兩個子句,「你要吃無酵餅六日,第七日要向耶和華你的神守嚴肅會,不可做工」,這兩句話,並不暗示除酵節只有六天而不是七天(這將會與16:3,4;出12:18-19;13:6-7;利23:6;民28:17抵觸)。
 
但這裏把第七天特別提出,說成嚴肅會(利23:36)。這是因為除了吃無酵餅外,還必須完全停止工作,而這一特殊要求很容易在節期第七天結束時被忽視。但是,正如第一句話並未廢除七天吃無酵餅,第二句話也沒有廢除第一天的停止工作,正如不能因出13:6中的第七天被稱為「耶和華的節期」,不能工作,就作出結論說第一天可以正常工作。
 
16:9-12 「你要計算七個七日:從你開鐮收割禾稼時算起,共計七個七日。你要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手裏拿著你所要獻上足量的甘心祭,向耶和華你的神守七七節。你和你的兒子、女兒、仆人、婢女,並你城裏的利未人,以及你們中間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給他名居住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仆;你要謹守遵行這些律例。」
 
關於七七節(出23:16),時間是從逾越節算起。開鐮收割禾稼時,即從鐮刀開始割禾,或從禾稼時開始,共七個星期。在逾越節的第二天,由於收獲了第一批果實,禾稼即開始。這時間的規定與利未記23:15的規定相吻合。「你要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這裏的福,原文意為流出,滿溢。
 
以色列人要根據主賜福給他們的程度,獻上祭物過節,並在立主名之處在主前歡樂(16:11),以紀念他們在埃及為奴的事實(參15:15)。在此節期中,他們要邀請窮人參加(見14:29)。這裏的甘心祭,以色列人要帶去過節,並要在主面前歡樂。它們與燔祭,素祭,奠祭,和感恩祭一同獻上。根據民29:39(參利23:38),百姓在每一節期都可以連同其他節期祭物獻上。這些祭物對祭司和會眾同樣不可少,在民28和29章有充分描述,因此摩西沒有必要在此細提起它們。
 
 
16:13-15 「你從禾場、酒榨收藏了出產以後,就要守住棚節七日。守節的時候,你和你的兒子、女兒、仆人、婢女,並你城裏的利未人,以及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歡樂。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你當向耶和華你的神守節七日;因為耶和華你神在你一切的出產上,和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要賜福與你,你就十分歡樂。」
 
關於住棚節期,摩西只是強調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遵守該節日,並勸誡人們在這節日歡樂,不僅讓他們的兒女參加這種歡樂,而且男仆女仆,以及無分的利未人,寄居的,寡婦,和孤兒都應同歡樂。在前面陳述的話之後,摩西認為沒有必要明確提及這種歡樂的節日也需獻上祭物。他只需要指出神祝福他們的五谷,橄欖,葡萄樹,以及他們所有手中之工,即他們總體勞動所帶來的祝福(16:13-15 )。此外對此節期沒有其他的評論(利23:34-36,39-43;民29:12-38)。
 
16:16-17 「你一切的男丁,要在除酵節、七七節、住棚節,一年三次,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朝見他。他們不可空手朝見耶和華;各人要按自己的力量,照耶和華你神所賜的福,奉獻禮物。」
 
最後,摩西重覆每年要在上述三個節日中三次出現在主面前的律法(參出23:17,14;34:23),並附加「在主所選擇的地方」的話。對「不可空手」作出解釋:「各人要按自己的力量,照耶和華你神所賜的福,奉獻禮物」,就是說根據他從神那裏得到的祝福,盡可能奉獻祭物。
 
16:18-20 「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裏,按著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判斷,審判百姓。不可屈枉公理,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又能顛倒義人的話。你要追求公義,只當追求公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
 
以色列人如何在宗教崇拜中,要表現出自己是耶和華的聖潔國度,同樣在政治關系中,也當如此。這種思想把已定的法律和隨後的法律形聯系起來。社會秩序是國家穩定與繁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基礎是通過有序的司法憲章和公正的司法制度認真維持的。
 
為了解決人民之間的爭端,摩西已經在西乃山為他們提供了審判官,並已向審判官提供了履行職責的必要指示(出18章)。只要人民團結在一起,有摩西作他們領袖,這樣的安排就足夠了。他們可以將任何艱難的案件擺在神面前,並以神的權威作出絕對的決定。但是在未來的日子裏,當以色列將不再擁有像摩西那樣的先知和調解人,在征服迦南之後,他們將散布在各城鎮和村莊中時,為了適應人們不同的處境,這些司法憲章,有必要進行一些修改和補充。
 
摩西在以下規定中預料到了這一需要。他首先命令每個城鎮都要有審判官和官長,並就司法程序作出明確的命令(申16:18-17:7)。其次,在聖所設立一個更高級別的裁判處,處理較難的案件(申命記17:8-13)。第三,為他們將來要設立君王設定律法(申命記16:14-20)。
 
審判官的任命和指示。 申命記16:18 說「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裏(參出20:10),按著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這話是對整個國家說的,他們要任命審判官和官長,即推選他們,再由其統治者任命,就像在西乃山所做的那樣。在那裏人民先推選審判官,然後摩西將如此被推選的人加以任命(參1:12- 18)。從「按著各支派」這話,可見將來要採用同樣作法,其根據為申1:13。多數服從少數的原則,對摩西律法來說是不存在的。
 
出5:6之官長(原文經學家),與審判官有關。根據申命記1:15,在先前的安排下,他們不僅是法庭的差使和仆人,而且是審判官的秘書和顧問。他們被稱經學家,或文士,因為他們必須草擬並保存家譜,當百姓在埃及時他們是監督(見出5:6。關於對這銜頭的不同意見,請參Selden,de Synedriis,第342-3頁)。摩西在此引進的新措施,僅在於每個地方都要有自己的審判官和長官。在此之前,他們只在各支派設立更大或更小的單位。摩西沒有規定每個地方要任命的審判官和長官的人數,因為這將取決於居民的人數。並且已定的十夫長,百夫長等(出18:21),仍然提供現實的需要。
 
約瑟夫斯和猶太拉比提供關於各地審判官的人數是彼此矛盾的,至少它們都是基於較晚時期(參本人之Archaelogie,ii 257-8頁。)這些審判官要以公義審判百姓。 19節的警告與出23:6,8之相同。「不可看人的外貌」,如1:17所說。在此話之上,加上20節之話,即熱心維持公義。這裏一再加重重覆「義」字,即只有公義,惟獨公義(如創14:10)。為著對百姓和他們選出的審判官們如何執行這「義」, 摩西舉出幾件罪案(16:21,22,17:1),然後在17:2-7 說到拜偶像者應受的審判。
 
16:21 「你為自己築耶和華你神的壇,不可在壇旁為自己栽甚麽樹木作為木像;」
 
「栽נטע」,即豎立,如傳道書12:11和但以理書11:25; 參以51:16。這裏的「木像」,原文是亞舍拉,是外邦神阿斯塔拉(Astarte)的象征(見出34:13),它既不能指綠樹也不能指叢林(如Movers於Relig。der Phönizier第572頁假設),原因很簡單:在其他用到相似的動詞經文,如עשׂה,(王上14:15; 16:33; 王下 17:16; 21:3; 代下 33:3)或הצּיב(王下 17:10), העמיד(代下33:19),בּנה(王上 14:23),都是用來說到亞舍拉,而沒有一處用來說到樹木或叢林。最具決定性意義的是在王上14:23;王下17:10; 耶17:2,說到亞舍拉是在綠樹的下面或旁邊樹立的。這個偶像通常由一根木柱組成;最常放置的地方是在巴力的祭壇旁。
 
16:22 「也不可為自己設立柱像,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恨惡的。」
 
他們還應避免設置任何柱像,即任何紀念巴力的碑石或石柱。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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