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四4-5
4及至1時候滿足,神就差出祂的兒子,由2女子所生,且生在3律法以下, 5要1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好叫我們得著2兒子的名分。
4節 註1: 指舊約時期的完結;發生在父所豫定的時候。(2。)
4節 註2: 指童女馬利亞。(路一27~35。)神的兒子由她而生,成了女人的後裔,如創三15所應許的。
4節 註3: 基督是生在律法以下,如路二21~24、27所啟示的;祂也守律法,如四福音所啟示的。
5節 註1: 神的選民被律法圈住,受其監護;(三23;)基督生在這律法以下,要把他們從這律法的監護下贖出來,使他們得著兒子的名分,成為神的兒子。因此,他們不該回到律法的監護下,受其奴役,如加拉太人受誘惑所作的;乃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裡,在基督裡享受那靈生命的供應。
5節 註2: 基督的救贖是將我們帶進神兒子的名分裡,使我們能享受神的生命。神的經綸不是使我們成為守律法的人,遵從律法的誡命和規條,這律法只是為暫時的目的所頒賜的。神的經綸乃是使我們成為神的兒子,承受神應許的福,這應許是為神永遠的定旨所賜給的。神永遠的定旨乃是要得著許多兒子,作祂團體的彰顯。(來二10, 羅八19。)因此,神豫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弗一5,)又重生我們成為祂的兒子。(約一12~13。)我們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裡,好成為祂的後嗣,承受祂為永遠的彰顯所計畫的一切;我們不該寶貝律法,而岔到猶太教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