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屬天的國民,基督徒不宜把心力過多投注於地上的公共事務,但也不能不關心公共事務,因為我們兼具地上公民的身分,我們和社會不是分開的。
如果你一點也不清楚社會上、國際上的事,你就不容易知道神在做什麼,神的對頭又在做什麼。
關於台灣目前最熱門的社會議題「多元成家」,許多人都表達了他們的看法。這裡我們想轉載一篇文章,並附上一篇感想。不過順序上會先放上感想,後面才放上那篇文章。
我們想先提醒讀者,如果你是基督徒,那麼我們建議你先有禱告,並在讀過以後繼續禱告。
不管你同不同意這篇文章,都請為自己禱告,為人禱告,也為神在地上的權益禱告。
如果你不是基督徒,只是對我們的信仰有興趣,或者想知道這個議題可能會有怎樣的觀點,也非常歡迎你。
以下就是感想。

這篇文章著眼於長期的配套措施,並對照其他國家的趨勢發展,而說出許多人對目前多元成家草案的疑慮。雖然有人指出,這篇文章的某些論點及數據還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認,變更法律對於學校教育及基督徒社群是有影響的。
約翰一書說:『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便是自欺,真理就不在我們裏面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1:8-9)每一個人都有罪,這是聖經所啟示的。然而縱有天大的罪,我們也都能憑著信,藉著耶穌基督的寶血得以遮蓋,並進入召會生活中。
想想我們自己。如果主耶穌都不定我們的罪,我們又有什麼資格論斷別人的罪呢?
因此在召會生活中,不要隨便定別人的罪。要懂得運用智慧來幫助人脫離罪,要從主流露恩典,用生命供應人,使人因著生命的長大而更新、變化。
但是,罪人和罪的本身是不同的。我們愛罪人,卻不愛罪的本身。神不要我們彼此定罪,但神要我們遠離罪,不活在罪中。神也要我們傳揚基督,把人從罪中救出來。不僅從罪所帶來永遠的沉淪中救出來,還要在人得救以後,幫助他們過一種與神性情相契合的生活,使「得救」這件事能落實在日常生活中。
這也是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中勸勉我們的:『這卻怎麼樣?因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絕對不可!豈不曉得你們將自己獻給誰作奴僕,以至於順從,就作了你們所順從者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從的奴僕,以至於義。』
在很多時候,我們不應當為了怕「定罪」到別人,而不敢說當說的話。特別是在召會中,總要趁著還有稱為「今日」的時候,天天彼此相勸,免得我們中間有人被罪迷惑,心就剛硬了。如果為了愛神、愛人的緣故,說出正直的話來勸勉人,這不能叫「定罪」。在聖經中,你可以看到主耶穌和使徒們,不免也會直接說出一些嚴厲的話。你以為他們很喜歡「定罪」別人嗎?不是的,他們的目的是為了將人帶離罪,轉向神。
定罪是叫人死;愛裡的責備卻是為了叫人活,使人能為罪,為義,為審判,而知罪自責。縱然他一時被說得黯然銷魂,因著你向他正直陳明神的話,總有一天他仍會領悟,會因著基督復活的大能而活過來。神的話帶進生命,而罪只能帶進死。你若要害一個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管他,放任他去犯罪。
罪,不是虛無飄渺的概念,在聖經中明確寫出許多的罪。那些罪並不因新約恩典時代的來臨,而不再是罪。人間的法律可以變動,對罪的定義可以更改,但神的話、神的標準永遠在那裏。也因為如此,身為基督徒,因著讀了神的話,我們能運用住在我們裡面的那靈,而知罪自責,取用寶血遮蓋我們的不義,讓神的生命改變我們的光景。
永遠不要忘記提摩太後書四章所寫的:『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都要豫備好,用全般的恆忍和教訓,叫人知罪自責,譴責人,勸勉人。因為時候要到,那時人必容不下健康的教訓,反而耳朵發癢,隨著自己的情慾,給自己堆積起教師來;並且轉耳離棄真理,偏向虛構無稽之事。』
勝過罪最好的辦法,就是給人神的話,健康的教訓。神的話帶來光,照亮黑暗中死蔭裡的人;而光帶來悔改,使人心轉向神,因而引進基督的寶血遮蓋,而賜下豐盛的生命。這是一個良性的循環。如果神的話被封住,被刪節,那麼人就不會為罪而悔改,他將不能持續享受這生命。這樣到底是為他好,還是害了他?
身為基督徒,神所贊同的,我們不敢反對;神所反對的,我們也不敢為了人贊同的緣故而變節,說那不是神所反對的。如果有一天,神的話因著人的法律和教育而被消音,這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同性婚姻立法的骨牌效應
自從投入「多元成家法案」這個議題的討論以來,當然我的立場很清楚是站在反對的這一邊,但我也會關心周遭人不同立場的論述。前一週因為因為連續幾位藝人的表態,除了引起各方網民的激烈反應之外,也終於有新聞媒體意識到又多了一個可以炒作的新聞焦點,各自用不同的處理手法做了大篇幅的報導。雖然立場上可以明顯看出偏頗,不過也是台灣媒體的老習慣了。
最新的進展是:伴侶盟那一方的立法策略,明顯改成三法分開遊說;偏向他們那一方的網民(熱心的也好、專職的寫手也好),在論述上一律集中把所有反對者都劃成被基督信仰洗腦的邪教徒,專門在壓迫、歧視那些位居弱勢的同性戀者。
當然我知道這樣的標籤很沉重,於是就有人開始會退幾步思考:是啊,同性伴侶要求的不過就是婚姻平權嘛,除了性別不同,他們的愛還不是跟我們一樣嗎?有人甚至會討論:是不是擋下文字不周延、後果難預料的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就好,至於同性婚姻,我們可以用法條微調或是另立特別法的方式同意他們。我現在要提醒大家,這是非常危險的想法,因為同性婚姻一旦立法,將會帶來一連串顯而易見的骨牌效應(或是稱作雪崩效應)。
讓我們先把所有已知、確實存在的性傾向拉開成一個光譜: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在光譜的最左邊,接著往右邊走依序是一對一的同性戀,然後是雙性戀、還有雜居的多配偶,再來是近親、包含直系血親、旁系手足的依戀,還有戀童癖……等種種,來到光譜最右邊的時候,我們會是看到人獸戀、戀物癖,最後就是無性者。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樣的光譜分布並沒有什麼歧視的意味在內,只是單純用來表現所有的性向意識。
對那些積極爭取開放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來說,他們大多是認為自己被異性戀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歧視和綑綁,所以他們出來要求平權,想爭取他們認為自己應得的人權。這樣的立論我們很難反對,也無從指責。就現實面而論,確實也已經有一部份歐美國家或地區正式立了法同意同性婚姻。
不過我們不要忘記:「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底線」。當這道底線已經移動一步到光譜上的同性戀這個位置,下一步可不可以移動到雙性戀?以人權論來說,既然同性戀、雙性戀被視為人權自由,難道多配偶就不是人權自由?如果多配偶也爭取到立法(也就是再次移動道德底線),近親依戀可不可以也爭取立法?以此類推,最後底線就會移動到光譜的最右邊,也就是不再有任何道德底線,人類會變得跟其他哺乳類動物沒什麼兩樣。
如果這樣聽起來你還是沒什麼感覺,請試著把光譜上的每個位置都想像成一張骨牌,第一張倒下,接下來的每一張都會倒下,擋都擋不住,這就是骨牌效應。當然,我還是要強調:這種比喻解釋並沒有什麼歧視的意味,除非同性戀者(或是同運支持者)對光譜更右邊的其他性向意識的族群帶著歧視。
第一張骨牌的倒下所帶動的道德底線移動,還會引起其他連鎖反應。為了證明我不是危言聳聽,以下從那些已經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找出一些範例給大家參考(奉上原文連結http://www.1man1woman.net/Europe-e1.html,單一新聞事件連結陸續整理中)。
一、200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同性婚姻。由於同性戀配偶無法自然生育,必須藉領養或尋找精卵捐贈施行人工生殖及代孕,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宣佈『新生兒的出生證明上可標註二位以上的複數「父母」』。
二、2003年,美國麻塞諸塞州高等法院宣佈同性婚姻合法。州內各級公立學校自幼稚園起到至高中,所有學生必須按規定強制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含同性戀及雙性戀性教育),六年級以下的學生還有每年一次的「同性戀驕傲日」節慶。2005年4月,一位父親David Parker因為不希望他的六歲兒子接受幼稚園的同性戀教育課程而欲將孩子帶離學校,遂與導師持續長時間爭執,結果被導師報警拘捕。最終,當地法官裁定Parker往後不得擅自進入兒子就讀學校,直到兒子上完所有性別平等課程(http://www.massresistance.org/docs/parker/main.html)。
三、荷蘭從1998年開始實驗伴侶制度,接著在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荷蘭原本就是性工業合法國家,法定性交年齡是全球最低的12歲(http://www.ageofconsent.com/netherlands.htm)。另外,娛樂性用藥(輕毒品)在荷蘭也是合法的,政府耗資在特定地點設置毒品使用室,並聘有護士派發針筒和監看,一旦有使用者因毒癮發作或用藥過量而倒下,政府會以公費輔助救治(http://www.expatica.com/nl/news/local_news/Amsterdam-sees-sharp-increase-in-STD-infections_51259.html)。由於長年社會風氣使然,只要參與性行為的雙方(或多方)合意,就不受通姦、亂倫、孌童等罪名的追訴(http://www.gvnet.com/childprostitution/Netherlands.htm);若是可證明沒有虐畜、且非保育類動物,人獸交同樣不被禁止(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zeitgeist/bestiality-outlawed-netherlands-bans-sex-with-animals-a-541437.html)。
四、葡萄牙從2001年起,各自治省陸續承認同性結婚並修訂相關法律條例。2002年末,一所私人開設的慈善育幼院,爆發上百百名男童和青少年先後遭到十位男性社會名流假借探視、教養之名性侵,包含括育幼院院長、政論節目主持人、政黨發言人、以及前高階公務員陸續被逮捕並起訴(http://news.bbc.co.uk/2/hi/europe/2948766.stm)。但由於該行政區的合法性交年齡已在前一年下修至14歲,大部分的性侵控罪都獲得不起訴(http://www.richardwebster.net/print/xportuguesekincora.htm)。
五、瑞典在1995年承認同性伴侶登記為準婚姻關係,並且取消近親通婚限制;同居伴侶只要共同生活超過一定年限,就自動取得婚姻效力,因此同居風氣相當盛行,婚姻登記業務門可羅雀。2003年6月,一位牧師Ake Green 因為按舊約聖經創世記十九章講道,陳述『上帝視同性性行為是可憎惡的罪』而遭會眾報警逮捕,法官按反歧視法判他服刑三個月(http://old.nationalreview.com/kurtz/kurtz200602220826.asp)。
六、挪威在1993年通過含同性及跨性別在內的「公民伴侶關係」法案(2008年正式通過同性婚姻法),其後結婚率逐年下降。2000年的統計,全國新生兒將近50%的比例是非婚生子女(http://usatoday30.usatoday.com/news/world/2004-12-15-marriage_x.htm)。在諾特蘭郡的行政官員要求下,當地的所有教會及教堂必須在會堂懸掛象徵對同性戀者友善的彩虹旗,而郡內約有八成以上的新生兒都沒有登記法定父親(http://www.boston.com/news/globe/editorial_opinion/oped/articles/2004/03/10/death_of_marriage_in_scandinavia/)。
七、丹麥在1989年承認同性註冊伴侶(直到2012年才由國會表決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其後便將同性性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課程。2004年,丹麥教育部基於新修訂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公費拍攝一系列青少年性教育影片,除了同性及雙性性行為,影片內容還詳述人獸交及性虐待等極端行為(http://www.icenews.is/2008/05/20/animal-brothels-legal-in-denmark/);幾位國會議員為了向他國宣揚本國的先進教育,特地將影片上傳至個人部落格。
這些都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如果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以及後續通姦除罪、性別教育、反歧視法、人工生殖等等新/修法案最後都一一過關了,台灣會不會發生類似的狀況?我不知道,也不太願意去想像。
文末要特別傳遞一件事:婚姻不是人權議題。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你愛誰、愛什麼、想跟誰在一起生活,這的確是人權,沒有人可以禁止。但是婚姻制度不是人權,是公民權。在中華民國,你滿十八歲可以考駕照開車上路、滿二十歲可以投票,這些就是公民權。你達成某個條件,國家就給你那項權利,並且用法律保障你行使那項權利的時候不被侵害。
既然婚姻也是公民權,是國家法律保障的權利,就沒理由為少數族群輕易修改,應當經過全體公民充分討論、形成共識之後,才能更動法條。否則,前面所舉例的那些通過同性婚姻之後的骨牌景況如果發生在我們國家,到時候又有誰可以負責?
(潘光中)
圖片出處:
http://jigen1.tumblr.com/post/63790989372
http://forum.santabanta.com/showthread.htm?185743-Stunning-Photography-by-Gordon-McBry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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