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七章
17:1 「凡有殘疾,有甚麽嚴重缺陷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不但拜偶像如阿舍拉和巴力等應受懲罰,連違反敬拜耶和華的律法,如獻上有瑕疵的牛羊,在耶和華眼中都是可憎的(利22:20)。「凡有殘疾,有甚麽嚴重缺陷的牛羊」照原文可翻作「凡有殘疾的牛羊,或有其他的錯誤」,即利未記22:22-24中列舉的任何錯誤。
17:2-7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任何一座城裏,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去事奉跪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我不曾吩咐的;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仔細的探聽,若果然真實,的確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那裏,用石頭將他們打死。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將那當死的人處死;不可只憑一個見證人的口將他處死。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處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
如果男人或女人違背了主的約而去拜其他神,一知此事,就要仔細調查事實;如果指控得到證實,罪犯將被帶出城門並被石頭打死。根據兩三人的證詞,而不僅僅是一位證人的證詞,他將被處死(民35:30)。證人要首先下手,將他處死,即向他投擲第一塊石頭,所有的人都要跟隨他。關於17:3中的各種偶像崇拜,參4:19。 (關於17:4,參13:15。)「拉到城門那裏」,即犯罪發生的城門前。這裏的城門,是指城門附近的空地,那裏是進行審判的地方(參尼8:1,3;伯29:7)。刑罰本身是在城外執行(參22:24;徒7:58;來13:12),如同在曠野時之營外(利24:14;民15:36),以表示從會眾和神的交通中除掉。對引誘人拜偶像的,17:5的刑罰就像13:10-11所規定的一樣;但加上在執行死刑之前,需要多名證人的證詞,並且證人應是第一個舉手向罪犯投擲石頭的人,以切實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實性,以及他們對死刑的堅決支持。「這一條規則自然會使人如果沒有充分的確定性,或極惡存心,就會肯作證人出庭」(Schnell, das isr. Recht)。
加爾文說:「證人先拿起石頭,主要是因為有太多人的舌頭很滑,什麽都不做,他們手不敢碰人,但會大膽用他的話勒死人。因此,用這種方法來限制這種輕率,是最好的路,就是拒絕任何不肯用自己的手執行刑罰的人的證詞」。
6節之「當死的人המּת」,意即那被判死刑的人實際上是已經死了。 藉此罪惡得以除去(參13:6)。
17:8-13 「你城中若起了爭執的事,或因殺人,或因訴訟,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你就當起來,上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你要照著他們從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去行;你要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要按他們所給你的指導,照他們所告訴你的斷案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在那裏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侍立供職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必要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眾百姓聽見都要害怕,不再擅自行事。」
這裏說到在聖所所在地的審判處。 正如在西乃山任命的審判官時,要把他們難以決定的案件帶到摩西面前,使他可以根據神的決定審判他們(出18:26,19),同樣,將來在不同城鎮的審判官要把他們無法決定的困難案件,帶到聖所的利未人,祭司,和長官面前,以便作最終判語。
17:8-9 「你城中若起了爭執的事,或因殺人,或因訴訟,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你就當起來,上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是你難斷的」,可譯作「是太不可思議的」(『難斷』一字,意即太奇,難以理解,或者超出可能範圍,如創18:14,在此意即太難做出裁決),「或因殺人,或因訴訟,或因毆打」可直譯為「在流血與流血之間,辯訴與辯訴之間,攻擊與攻擊之間」(意即難以根據何法例決定致命的打擊,民事的訴訟,人身的傷害等問題),「你城中若起了爭執的事」(與下句大致為同義詞,即在你城中的各種爭執。「你就當起來,上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這話是對以色列整個民族說的。這裏是說「求問」,並不是「審判」。但它意思不是「先交地方審判官(申16 :18),最後交爭議雙方,求問聖所之人意見」(Knobel),也不是「直接訴諸訴訟的雙方」(Schultz)。它只提到交予百姓中被指派之執法者,即各城各區裏之審判官審判。
摩西律法中從沒有提到任何上訴之事。在此亦不應假設聖所是上訴法庭。因為它只說如果事情當地不能決定,就要帶到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看看他們意見。正如Oehler在Herzog's Cyclopaedia正確觀察到,「這裏不是說到『上訴法庭』;因為它不是在地方作出裁判後,重新到聖所覆審,而是在地方不能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尋求意見。」第10,11節其實說明這點。那裏說到在聖所的「判語」,「指導」,「斷案」,以色列人當遵從,不偏左右。聖所也有審判官,但他們的責任是詢問與斷案,而不是再重新覆審判案。 10節之「判語」,是指在地方上已作的判語。毫無疑問,若不同城鎮的審判官已有定案,他們就要嚴格執行這些定案。這裏不是指再作辯論。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流血事件(如謀殺),當事人不可能隨意改變審判官的判決。因為不是由當事人執行判斷,而是由他們城的審判官來執行的。
在這裏,摩西並沒有在聖所設立高級法庭,而是暗示它的存在,但不是當時存在(如Riehm和其他現代批評家所認為),而是將來存在。正如他沒有對不同地方上的審判提供任何詳細指示,而是將其留給當時已存在的執法安排,因此就聖所的聽證而言,他也只是點出一般原則,可以作為將來統治者的指南,叫他們也根據現有作法實行。擺在他面前的,不是一班充滿爭議的暴民,而是一個有序的國家,已經擁有民事訴訟作法,可作進一步擴展和組織。以色列人已有部族,家庭,父家等團體的分類,這些單位皆擁有自己的統治者。除此以外,整個國家還設立了祭司,其中以大祭司為首,利未人為助手的一個屬靈階級,在會眾和神之間進行調解,不僅使人民了解作為法律的維護者的權利,而且藉大祭司的職分,將人民的利益陳明在神面前。在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求問神的意見。那時已設立領導接班人。在摩西去世後不久,約書亞起來,保證神永遠不會讓百姓缺少一位最高民事統治者。他與大祭司一起,還將會指派一位「審判官」,在聖所與祭司一起作斷案。基於這些事實,對於未來,摩西所提到聖所的利未人祭司和審判官,只是解決難解的問題,而不是覆審已有的定案。
這裏以如此籠統的話語描述聖所的裁判,證明這裏是摩西在說話,而不是如Riehm和批評家所假設,由列王時代的一些坐在耶路撒冷的審判官以後加上的話。
這裏的「祭司利未人」,意思不是「祭司與利未人」,而是「作祭司的利未人」。這些祭司包括大祭司在內。這詞在17:18;18:1; 21:5; 24:8; 27:9; 31:9一再出現。之前,這些祭司被稱為「亞倫的兒子」,但之後,他們則被稱為「作祭司的利未人」。原因是之前只有一個家庭,就是亞倫和他兒子。因此,之前所有指示都是針對他們,大部分是針對亞倫本人(見出28和29章;利8-10章;民18:1等)。亞倫死後,一切都改變了。從此以後,神職人員僅由亞倫和他的兒子的後代組成,他們不再是一個家庭,而是形成一獨特的階級,其合法性源於與亞倫本人所屬的利未支派的聯系。因此,將他們描述為利未的兒子顯然比描述為亞倫的兒子更為合適。 在這裏,這些祭司的任務是了解和教導法律(利10:11),而不是作法官。
17:10-11 「要按他們所給你的指導,照他們所告訴你的斷案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在那裏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侍立供職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必要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
10節之「指示你的判語」原文可作「指示你的話語的音調」(即嚴格遵循他們的決定);11節之「他們所給你的指導「可作「他們所給你的律法的音調」;「照他們所告訴你的斷案」可作「照他們對你說的話」。任何決定要以律法為基礎,祭司必須以這些律法教導人。
17:12-13 「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在那裏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侍立供職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必要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眾百姓聽見都要害怕,不再擅自行事。」
沒有人能驕傲地拒絕祭司或審判官的話。如果對根據律法作出的判決不滿時,可能會對審判官反抗。這種頑固的行為,將被處以死刑,作為對神的叛逆,因這些人是以神的名施行權柄(1:17)。 關於17:13,參13:12。
17:14-17 「你進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一位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列國一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治理你;要從你弟兄中立一位王,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治理你。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多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要為自己多添馬匹,因耶和華曾對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多積聚金銀。」
14 至17節說到國王的選擇和權限。14,15節說,以色列若要在耶和華所賜的土地上,像所有國家一樣,設立一位國王,那就要任命耶和華他的神所選擇的人。他要出自他的弟兄,即來自自己的人民,而不是外國人或非以色列人。只要以色列的地上王國並不反對神權統治,即以耶和華作為真正統治者,他們可以立王,惟一條件是選的國王是耶和華揀選的人。
王權的設立不像審判官的設立(16:18),因為即使沒有地上的國王,以色列也可以活在耶和華的統治下。王權在有需要的情形下是允許的。人民已擁有組織完善的部落,來管理自己的事務,因此沒有必要更多的管治。摩西也沒有具體地說到耶和華如何指示王的任命。毫無疑問,神若沒有通過先知以不同的方式揭示他的旨意(如掃羅和大衛之時,撒上 8-9 ,16章),仍有大祭司的烏陵和土明求問的方法。禁止外邦人作王,說明國家要有自主選擇權。主的選擇只是在於以明顯方式向百姓指出人選,或照他旨意以話語或行動確認選擇。
16-20節為國王制定了三個規則。首先,他不能為自己添加馬匹,也不能把百姓帶回埃及多添馬匹,因為耶和華禁止他們回埃及。現代評論家的想法是,這規條隱指所羅門時期的作法,以防首領因貪馬而引誘百姓回埃及。但這想法沒有任何根據。懼怕國王要「為自己多添馬匹」而將人帶回埃及,不可能發生在所羅門時代,因為那時離出埃及時間已過了很遠。但在摩西時,這樣的理由是十分可能的。「那時,很可能百姓會回想埃及,渴望甚至意圖返回埃及。事實上這禁令可能提供所羅門一個借口,說回埃及乃一種暫時的禁令,這危險既已不存在,則整個禁令不再具有約束力。」(Oehler in Herzog's Cyclopaedia: vid., Hengstenberg's Dissertations)。
Riehm認為如果這種禁令在未來日子不再需要,因為那時人民已經充分獨立,不會再想回埃及,故摩西永遠不會頒布此令,因他必定能預料此事。這種認為基於他對假設和預知兩者不能分別,並對先知洞知未來的徹底誤解。摩西作為「一位偉大的先知」,即使預見以色列的未來,他仍深知百姓善變的性格,使他不能認為重返埃及的想法絕對是不可能的。即使他們進入迦南之後,這可能性還是存在。摩西的先知遠見,不如Riehm 所認為,對國家歷史發展中所有細節都預知,更不是預知未發生的事,百姓將來內心有甚麽想法。摩西預知以色列將要發展為獨立民族,這預知不是建立在人民刻變時翻的性格上,而是建立在神的揀選和目的上,而這種預知並不排除他們將來仍渴望返回埃及,特別是摩西早已說明,百姓在將來若違背神的約,神要把他們分散到列國,作他們的懲罰。
當然,神最終還是要實現他恩典之約。Riehm 進一步假設,這種禁令源於對馬的愛好,這明顯地指向後來的時代,因為早前士師時期甚至大衛時期對馬的厭惡並不存在。但這種假設是Reihm本人的虛構,並沒有任何歷史基礎。歷史上只記載在所羅門之前,以色列人還沒有養馬,而大衛只保留從敘利亞人那裏得來的馬100匹供自己使用,其餘的則殺掉(撒下8:4)。以色列人不養馬不擁有馬,並不證明他們因在埃及的過去歷史厭惡馬。事實上,根本沒有根據將這段經文推到所羅門時代,甚至更晚時期。
Reihm 更把這段話與申28 :68連在一起,那裏說如果所有刑罰無效時,神會把他們帶回埃及,以奴仆身份賣給敵人。他又宣稱埃及國王Psammetichus雇用外國傭兵,他給瑪拿西王留下幾匹馬,條件是瑪拿西王給他一些以色列步兵,並把他們交給他處置。但這不是解經,而是假設。正如Oehler說,這樣的假設在舊約中沒有任何根據,在Herodotus和Diodorus Siculus關於Psammetichus的記錄中也沒有這些事。據Diodorus說(i. 66),Psammetichus雇用了來自阿拉伯,Caria和Ionia的兵;Herodotus 則說(i. 152),他雇用了帶甲的Ionia人和Caria人,以便在他們的協助下征服敵對的國。但是這些歷史學家都沒有提到以色列步兵。即使以色列或猶大的任何王,進行以人口交換埃及的馬的舉動,那些譴責與外國國王結盟的先知,既對瑪拿西的偶像崇拜沒有保持沈默,斷不會不批評譴責這樣可憎之事。
摩西對將來以色列王第二個警誡是,國王不許為自己娶許多妻子,免得心對主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聚金銀。在沒有前段那些不必要的假設情況下,這可能暗示所羅門時代。他的確違反了這兩條命令(王上 10:14。申11:1。)。一般說來,東方君王皆離不開奢侈的後宮和積累金銀。故此顧慮是很自然的事,就是以色列的未來國王可能會在這些方面跟循異教的風俗。
17:18-20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他一生的日子都要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裏高傲,離了這誡命,或偏左或偏右。這樣,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治國的日子,就得以長久。」
第三,將來的王除了不要將自己的心掛在這些世俗的事物上,當他坐在寶座上時,要由利未祭司抄寫律法,存在他那裏;他一生的日子都要誦讀。「抄錄 כּתב」不一定指用自己的手進行書寫,而只是將其書寫下來。19和20節所說的每天誦讀律法之目的,是「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參5:25;6:2;14:23),使他的心不至高於弟兄,使他不驕傲(8:14),也不偏離誡命向右或向左,並使他的後代能在王位上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