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八章
1-8節
除了司法秩序和未來的國王外,有必要簡要地確定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和權利(1-8節 )。這些職責和權利,已經由先前的律法所規定。在說明其他職分時,同時提到先知職分,並其相關法律規範(9-22節)。
18:1-2 「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他們要吃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他的產業。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
關於祭司和利未人的權利,摩西把民18:20,23-24的話逐字逐句重覆:「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這裏「利未全支派」,包括祭司和利未人。他們要吃「耶和華的火祭和他的產業」,內容詳見民18章。耶和華的產業包括聖潔的供物和祭祀,即十分之一,頭生的,和初熟的果子。
摩西覺得沒有需要把已說過的律法逐一列舉,並描述它們的運用方式,或者定義祭司擁有多少,利未人擁有多少。摩西雖然將所有這些祭品都一般性的分配給了利未人,但不能由此作出假設,他不了解祭司和利未人之間的區別,而將利未人與祭司完全等同。 這種假設是很虛假的。因為若1節沒有分明祭司和利未人之間的區別,而假設「利未全支派」意思指利未人與祭司相同,至少這種區別在以下經文清楚表明:18:3-5將一部分祭物分給祭司,而18:6-8則允許在聖所服事的利未人參與吃祭物。18:2節的重覆說明有力的確認:「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參10:9)。
18:3-5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胃臟給祭司。初收的五谷、新酒和新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從你眾支派中將他和他的子孫揀選出來,使他們常在耶和華的名裏侍立供職。」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胃臟給祭司」。 הקּבה胃臟,即反芻動物的第四胃,食物在其中消化完畢。關於為何單提動物的三部分,Münster 與 Fagius說:「羊具有三個主要部分,即頭,腳和軀幹;這三個主要部分的一部分要獻與主持的祭司」。
Schultz說:「動物的三個主要部分裏,有價值的一部分都要獻上:至少獻上肩膀,還有胃,因胃被看為特別肥特別好。」這種安排與利7:32的命令並沒有矛盾,後者把平安祭中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獻給祭司。這裏只是在奉獻給主為他的仆人的那部分外,附加人民向祭司獻上的額外禮物。這從上下文中可以充分看出,因為舉祭的胸和搖祭的腿屬於18:1中提到的耶和華的火祭,這是祭司從耶和華那裏得到的分。祭司可以和他們的兒女同吃,雖然只限於家中潔凈的人(民18:11)。
根據這命令的措詞,所提到的部分是人民對祭司的奉獻,贈與那些屠殺祭物的人。這等於人們支付給祭司應得的酬報。「當得的分משׁפּט」是祭司可合理要求的分。因為原來每只犧牲品都要被殺於聖所(利17章;申12:15。)。現今既有調整,則這分可作祭司合理的補償。
唯一可爭議的是,這裏說的祭物,究竟是家中被宰,供私人使用的動物,或是僅為在聖所被獻祭而宰殺的動物。支持前者的有Philo,約瑟夫斯 (Ant. iv. 4, 4), 和塔木德Talmud。但要執行這樣計劃,每一個以色列人要殺的牛羊,都要把它們運到可能很遠祭司所住城裏,或者祭司要任命他人來收取。這裏的「獻」字זבח,指聖所的獻祭,從來不用於普通的屠宰(普通的屠宰用שׁחט字,申12:15和21除外,因其引自利未記17:5,而利未記17:5用זבח而不用שׁחט)。很明顯這裏指的是所謂「第二祀稅」,即十一祭,初熟果子,並其他次要祭祀等。它們可在本地換成銀子,到聖所買所需東西,並每三年可用於當地,為當地窮人設宴(申14:22-29)。這時就不需到聖所慶祝。
若我們如此理解這裏的話,這裏獻的牛羊就是一般可在所在地獻的祭物,也就在實行上沒有難處,同時這樣理解也解決了用זבח而不用שׁחט的問題。除此之外,加爾文提到撒上2:13-16,作為這裏經文的另一個歷史證明,那裏說祭司除了可得舉祭的胸和搖祭的腿外,還可以索取一部分祭物的肉。因為以利的兒子們被指控有罪,不僅是因為他們從鍋中取出了盡可能多的肉,用三叉叉出,而且在脂油燒在祭壇之前,他們就要拿去屬祭司的肉,不是煮熟的,而是生的。據此,Michaelis得出正確的結論,即在那時候,除了摩西在利7:34中所指定的祭物外,祭司還可得另外的感恩祭。
18:4 「初收的五谷、新酒和新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在18:4,摩西重覆民18:12-13有關初熟果子的律法(參出22:28),目的是將其延伸到羊毛。
18: 5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從你眾支派中將他和他的子孫揀選出來,使他們常在耶和華的名裏侍立供職。」
授予祭司權利的原因是,他們被選為所有支派「常在耶和華的名裏侍立供職」,「在耶和華的名裏」,不僅是憑任命,而是在主的能力裏,作祂恩典的中介人。「他和他的子孫」這話可以追溯到摩西時代,亞倫和他的兒子們擔任祭司的職分。
18: 6-8 「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那一座城,若從那裏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就要在耶和華他神的名裏供職,像他眾弟兄利未人在那裏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一樣。除了他賣祖產所得的以外,他還可以與弟兄們吃同等分量的祭物。」
一面百姓要記念祭司(18:3-5),一面從各地到聖所服事的利未人,也要與原在主前服事的利未人領同等的份。「寄居גּוּר」一詞,並不指利未人無家可歸,而是簡單地說,他們沒有其他支派那樣有世襲財產,而是像以色列人中的寄居者一樣生活在城鎮中(見12:12)。 7節「像他眾弟兄利未人」是在聖所服事的祭司和作助手的利未人。因此,只有一部分利未人在聖所裏住,其余的則住在他們的城鎮裏。
8節說,他們要「與弟兄們喫同等分量的祭物」,即外來的利未人要與已經在那裏的利未人的飲食應相同,並應從聖所的收入中維持生活。這裏絕沒有如批評者所言,廢除祭司和利未人之間的區別。他們分享的,不是光祭司才有的分,而是一般的祭物。這裏的「賣ממכּר」,代表出賣的東西,也代表賣後的錢,如民20:19所說。無論如何,這些話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申命記沒有假定或申明利未人是絕對沒有財產的。利未記25:33-34只說利未人不能賣田地,但可以賣其上的房子。故移至聖所的利未人可能把祖地租出,年年收租,或賣掉其上的房子。
9-22節
先知的職分。 利未人中的祭司,作為律法的守衛者和倡導者,負責以色列人與神之間所有事務,不僅憑律法指示百姓遵行神旨,而且借著在祭壇上獻祭,維持神與百姓之間的交通。但是,如果要這民族在一切變化中,仍然保持神與以色列所立之恩約與交通,使以色列能繼續作神的產業,則在律法頒布和摩西死後,神的啟示仍不能停止。正如Schultz所言:「律法的頒布十分完整,它甚至考慮到未來更遙遠的情況,例如提到王的選立。然而,在從特別的環境過渡到安定的環境時,這環境在申命記17:14中預言到,實際上在國家變更成型時,在撒母耳的統治下發生(申命記4:25)。當衰落和背道如申31:16-29所預言,當誤導人的虛假的先知出現時(13:2;18:20),以及在遭受審判之後再覆興時(4:29-30; 30:1),在這些因以色列內在的傾向必然發生的所有大變化中,祭司從律法所擁有的啟示仍然是不夠的。」
祭司及其相關律法不足以滿足這一要求。神藉大祭司的烏陵和土明的直接溝通僅限於整個會眾的權利受到威脅的情形,而沒有擴展到滿足個人宗教需要的程度,它無法應付有時會在個人的心中產生對超自然知識的渴望,並因此渴望以異邦的神媒之各種不敬虔的方法滿足之。為此,如果以色列要忠於神而得到保存,並成為主的蒙召的會眾,神就必要在適當的時候,通過先知傳講他的勸告和旨意,並且以肯定的預言,啟示他的旨意。在異邦的國家,這些乃是藉算命和占卜術來發現和維持的。這是摩西在15-18節應許先知的目的。在19-22節,他又規定了區分真先知和假先知的標準,正如他在9-14節介紹了這一職分時,警告百姓不要尋求異邦的觀兆,占卜,和巫術。
18:9-11 「你進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念咒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以色列來到迦南地時,「那些國民(迦南人或異教徒)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不可讓其子女經火,即任何對摩洛的崇拜(利18:21),或占卜人(民23:23),或巫師(利19:26),或觀兆的(利19:26),念咒的(原文是宣布禁令的בר חבר ,可能指以魔術束縛或捆綁人的),過陰的和行巫術的(利19:31),或者是交鬼(即與死人通靈的)。摩西用盡所有語言描寫探索未來和以不同方式探索神旨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所有占卜行為,並將禁止拜摩洛放在首位,以表明占卜和偶像崇拜之間的內在聯系,可能是因為在崇拜摩洛時,讓兒女們穿越火堆,常與占卜和魔術聯系在一起。
18:12 「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些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行這些事在主眼中是可憎的。神是因這些可憎之事,才在以色列面前鏟除迦南人(利18:24)。
18:13-14 「你要向著耶和華你的神作完全人。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但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行。」
另一方面,以色列應在耶和華面前無可指責(向著עם,即與主交往)。盡管他們滅絕的異教徒聽從觀兆和占卜者的聲音,耶和華他們的神卻不允許他們這樣做。「但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行」可翻作「至於你,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行」。為了強調起見,這裏把「你」擺在句子前面。「不許נתן」,參創20:6等。
18:15 「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們中間,給你興起一位申言者像我,你們要聽從祂。」
「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們中間,給你興起一位申言者像我,你們要聽從祂。」摩西在禁止占卜者和答應賜百姓一位申言者時,他將耶和華為他的子民所要做的與他禁止百姓要做的擺在一起作對比。從這簡單的話,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這段經文進一步說到以色列的行政和屬靈領袖外(第17和18章),這應許的話並不是特指某申言者,更不是直接和專一指彌賽亞,而是指一般申言者。這通過以下關於驗明真假申言者的話,更進一步證明此點。要驗明真假申言者,就證明這些申言者是多數的,它無可辯駁地表明,這裏的應許不僅是一個申言者,更不是單指彌賽亞。絕不能因為摩西使用單數「申言者」就認為他只是在談論一個特定的申言者。
這裏意思是,當人們需要像摩西那樣為他們在神面前作調解人時,神總是會派遣一位申言者。「從你們弟兄們中間」的意思是,以色列沒有需要求助於異教占卜或先知,他們能在他們自己中間找到說明主話的人。「像我」一話,在接著的16-18節,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主應許賜他們申言者。乃是在西乃山,當百姓充滿恐慌地聽到神從火中給他們十誡,他們懇求摩西充當耶和華與他們之間的調解人,使神不直接與他們說話。
那時,主應許他們要興起一位申言者,將他的話擺在他的口中,以便他可以對人民講主所吩咐的一切(參申5:20)。因此,應許的申言者在這方面將類似摩西,充當耶和華與百姓之間的調解人,說出耶和華的話語或旨意。因此,「像我」一詞所含的含義,並不是未來的申言者在所有方面都像摩西。這是有人用民12:6-8;申34:10,來3:2,5等話,引入這裏的解釋,目的是證明所應許的是彌賽亞,而將舊約的其他申言者排除在外。如果「像我」一詞,說明將來的申言者與摩西一樣,面對面與神說話,而不是在夢中或藉異象,這就與18節「我要將我的話放在祂口中」的話不合,因為這並不是神對摩西說話的方式。神對所有其他申言者,只用所有申言者共通的神聖交通或靈感溝通(耶1:9;5:14)。
但是,盡管我們不能認為這是對彌賽亞的直接和排他性提及(這是早期教會中的普遍觀點,Kurtz, Auberlen, and Tholuck 又將其覆興),因為這不是根據上下文或這些話本身的意義,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同意Hoffmann, Baur, and Knobel ,將這話限於舊約申言者,而排除它指彌賽亞的可能。對「申言者」一詞,不能設立如此限制,因為摩西和他那時代的以色列人,已有對彌賽亞的期望,這期望實際上在女人的後裔的應許中,以及雅各關於示羅的預言裏,已經提及。
O. v. Gerlach完全正確的指出「這是對基督作為真正的申言者的預言,正像在創世記3:15中女人的後裔一樣。」當人民希望在自己和西乃山之主之間有一位中間人,並藉此能滿足主時,這背景使摩西從主那裏得到了「申言者」的應許,並向百姓傳達這樣的應許。這表示這應許應從廣義被理解,沒有任何限制。這就是說,這應許也要包括基督,因基督完滿的符合申言者的描寫。
Ewald也承認,「神在以色列人中興起像摩西那樣的申言者,只是廣義的指真申言者。」Baur也說,「歷史性解經不會錯過此預言遙指基督,因對基督的期望包括他在將來完成救恩計劃時,會同時作申言者。」最後,應許的申言者等同摩西,這迫使我們承認這指的是彌賽亞。「像我」一詞,使我們一方面不能排除彌賽亞,另一方面又不能排除舊約其他先知,因它無疑地肯定未來的先知與摩西一樣蒙召。
Hengstenberg 說:「若這裏摩西說,『一個雖然不如我的申言者,但仍然是神聖啟示的渠道』,他很快會感到這是如何不合適的。」
這要來的申言者將以摩西的方式和能力在主與百姓之間進行調解。在這方面,34:10明確指出,沒有一個舊約申言者可以完全等同摩西。舊約的所有申言者都站在法律範圍之內,這律法是通過摩西的職事建立的。甚至在他們的預言中,他們只是建立在摩西奠定的基礎上。他們預言了主仆人的到來,作為所有申言者之首,恢覆雅各,在列國乃至世界末了實行耶和華的律法和典章(賽42; 49; 40; 61:1-11)。因此,這個預言在新約中被非常恰當地應用在耶穌基督身上;在他身上這預言實現了。
腓力對拿但業說:「我們已經找到摩西在律法中所寫的,就是拿撒勒人耶穌」,而司提反則看到像摩西一樣的申言者,在基督裏實現了(徒7:37)。彼得在徒3:22-23中更明確指出這是基督。甚至主自己在約5:45-46中對猶太人說:「有一位控告你們的,就是你們所仰賴的摩西。你們若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曾寫過關於我的事。」在約12:48-50,他無疑又引申18:18,19的話。在變化山從雲中說「你們要聽他」(太17:5),逐字重覆申18:15:「你們要聽從他」。甚至撒瑪利亞人也根據摩西的這些話建立對彌賽亞的期望(約4:25)。
(註:關於這段經文的歷史,請參Hengstenberg的《基督論》。)
18:16-20 「正如你在何烈山大會的日子,向耶和華你神所求一切的話,說,求你不要叫我再聽見耶和華我神的聲音,也不要叫我再看見這大火,免得我死亡。耶和華就對我說,他們所說的很好。我必從他們弟兄們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申言者像你;我要將我的話放在他口中,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告訴他們。誰不聽他在我名裏所說的話,我必親自向誰討罪。若有申言者擅自托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那申言者必要治死。」
主既在此滿足百姓的願望,照著他們「向耶和華你神所求一切的話」,以色列人就更應聽從神興起的申言者,而不求助於異教占卜(參申5:20與出20:15-17)。「大會的日子」,參9:10;10:4。18:19,20節關於百姓對申言者的態度,是摩西奉主的名說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百姓服從這些申言者。誰不聽奉主名說話的申言者,「我必親自向誰討罪」,即以懲罰來報應不服從的人(參詩10:4,13)。另一方面,以主的名義講了主沒有命令他的先知,即宣稱自己內心的思想為神聖的啟示(參民16:28),應該被處死,像以其他神的名說話的申言者一樣。
18:21-22 「你心裏若說,我們怎能知道那是耶和華沒有說過的話呢?申言者托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那就是耶和華沒有說過的話,是那申言者擅自說的,你不要怕他。」
虛假的先知被發現,是因他所宣告的話沒有應驗,即他的預言沒有實現。他們不必怕他。通過這話,申言者的試驗乃是預言的真假,而不是神蹟奇事(參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