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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1
什麼能證明神的存在?

古希臘有一個叫歐提勒士的人,向著名的辯者普羅太哥拉斯學習法律知識。雙方訂有合同,約定歐提勒士分兩次交付學費,開始學習時先付一半,另一半等歐提勒士畢業以後第一次出庭打贏了官司再付。畢業後,歐提勒士遲遲未執行律師業務。普羅太哥拉斯等得不耐煩,於是向法庭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原告普羅太哥拉斯說:『如果我打贏官司,那麼按法庭判決,被告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被告打贏了官司,那麼按我們的合同,被告也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因而,不論這場官司是贏還是輸,被告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被告歐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針鋒相對地應道:『如果我打贏官司,那麼按法庭判決,我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如果原告打贏了官司,那麼按我們的合同,我也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因而,不論這場官司是贏還是輸,我都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

到底學費要不要付?這個問題以形式邏輯的角度而言,只有一個答案─無解。人的思維由其內容與形式構成。形式邏輯企圖在不考慮思維內容的情況下,藉由掌握該思維的『形式』,以瞭解該思維的『全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上面的推論,表面上看似合理,實際上卻是謬論。

然而,同樣的推論方式,卻一再的被用來驗證神的存在與否。企圖以一般性的邏輯解釋神的存在,其結果總是徒勞。到底什麼能證明神的存在?可以確定的是,越是有深度的事物,就越要用有深度的方式進行驗證。因此,人要體驗神,就必須使用人最深處的部份。聖經告訴我們,人有三部分。在人的最外面是身體,在人的深處有魂,魂包括心思、情感和意志,而在人的最深處就是人的靈。正如心思可用以理解,情感可用以喜愛,人的靈乃是人用以接觸神的起器官。因為新約聖經約翰福音四章二十四節說,『神是靈,敬拜祂的,要在靈和真實裏敬拜。』要敬拜這一位是靈的神,必須用與祂性質相同的靈敬拜祂。

親愛的朋友,只要用我們的靈,從深處轉向祂,並呼求祂的名,『哦!主耶穌!』,就能實際摸著這位神!


延伸閱讀:

再思『我思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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