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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二)
申命記第二十二章
 
1-12節
 
摩西進一步深入到百姓生活的各種關係中,首先在1-12節解釋了以色列人對鄰居的態度。同時說到人性之天然分別和事物之正確次序,顯示愛在這所有關係中應如何佔首位。所考慮的不同關係憑示例選擇,彼此間沒有任何關係,其目的是藉某些具體事例說明真理,並表明在約之下的子民應如何聖別所有神在自然界或社會生活中的安排。
 
22:1-3 「你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要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麽,或是驢,或是衣服,你遇見了,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在22:1-4中,摩西通過出23:4-5的進一步發揮,顯示如何看待和保護鄰居的財產。如果有人看見他的兄弟(即同國人)的牛或羊誤入歧途,他不應轉臉不顧,而要把牠帶回給他的兄弟。如果主人住在遠處或不為人知的話,他要把牠帶到自己的家或農場裏,直到鄰居來尋找。他對他人失去的驢子和其他財產,要進行同樣的處理。
 
22:4 「你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要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他要同樣對待一只倒下的牲畜(如出23:5;在那裏,不只提到弟兄的牲畜,而是提到仇敵和恨他的人的牲畜)。
 
22: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行這些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以色列人不但要以鄰居的財產為神聖不可犯的,在男女性別之神聖區分中,也應分別為聖。這神聖的區分應通過男女各異的衣服在生活中被維持。這種分別為聖比財產的分別為聖更重要。「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所穿戴的כּלי」不僅指衣服,也不僅指武器,而是包括各種家用和其他器具(如出22:6; 利未記11:32;13:49)。
 
這項禁令的目的不是要防止放縱或反對偶像崇拜(Spencer提到異邦存在這種用法,他提供的證據有點牽強附會),而是要保持神造男女時之性別差異的神聖性。以色列人不應該為此而犯罪。每次的違反或抹平這種區別(甚至是婦女解放),都是不自然的,因此在神看來是可憎的。
 
22:6-7 「你若在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並取去。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得福,日子得以長久。」
 
甚至在動物世界中,神所建立的長幼親密關係,也應保持神聖。如果有人在馬路樹上或地面上發現了一個鳥巢,裏面有幼鳥或蛋,而母親正坐在巢上,那就不能把母親和年幼的一起拿走,而要讓母親飛去,只取年幼的。 這命令與利22:28和出23:19中的命令有關,與關於父母的誡命處於同等地位,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同樣的應許敦促百姓服從(見申5:16;出20:12)。
 
22:8-12 「你建造新房屋時,要在房頂的四圍安欄桿,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你就使流血的罪歸於你家。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你撒種所得的收成,和葡萄園的出產,都沒收歸與聖所。不可並用牛、驢耕地。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你要在所披的衣服上四角作綴子。」
 
他們更不可因粗心大意危害人類生命。「你建造新房屋時,要在房頂的四圍安欄桿,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你就使流血的罪歸於你家。」以色列人房屋的屋頂是平的,因為他們大多如在東方,居民經常在屋頂睡覺(書2:6;撒下11:2;太10:27)。 在9-11節,有幾條禁止將在神創造中分離的事物混合在一起的規定,部分由利19:19的重覆組成(參該段的說明)。 12節附加有關所披的衣服上四角作綴子(民15:37。),這目的在提醒以色列人的呼召,忠實地履行神的使命(見民15:37的註釋)。
 
22:13-14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誣指她行了可恥的事,將惡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親近,見她不是處女;」
 
貞操與婚姻法。 婚姻的道德秩序比自然秩序更高更神聖。婚姻的秩序不僅影響家庭生活的幸福,而且影響國家公民共同體的幸福。婚姻必須以雙方的忠誠和貞操為基礎。這裏的律法促進這一點並確保其免受惡意和邪惡欲望的泛濫。第一個問題(13-21)涉及女子要進入婚姻時的貞操。丈夫可能會以惡意或正當理由,對此發生質疑。
 
摩西首先處理前一種情況。如果一個男人娶了妻,與她同房後恨她,即在滿足了他的肉慾後(如暗嫩,撒下13:15)反對她,為了再次擺脫她,「誣指她行了可恥的事」,即給人有說話機會的事物加予她,並因此給她起了惡名,說與她親近時,發現她並不是童貞女。17節之「貞潔的憑據」,即在床單或衣服上第一次性交的痕跡。
 
22:15-17節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卻恨惡她,指她行了可恥的事,說,我見你的女兒不是處女;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要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在這種情況下,年輕女子的父母(『女子הנּער』,即הנּערה之縮寫,見創24:14,28,按照摩西五經最早的用法,這字指處女,後來指年輕女子,見路2:6; 4:12)要將這事帶到城裏的長老面前(司法處;見21:19),並把那布鋪在長老前,證明女兒的貞操。為此,沒有必要讓父母在結婚之夜之後立即收藏那布,像貝都因人和埃及和敘利亞的下層回教徒的習慣(參Niebuhr, Beschr. v. Arab. pp. 35ff.; Arvieux, merkw. Nachr. iii. p. 258; Burckhardt, Beduinen, p. 214, etc)。若需要提供證明,則有人保留那布就足夠了。
 
 
22:18-19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惡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要仍作他的妻子,終身不可休她。」
 
長老作為地方的官長,要召來那如此毀謗他年輕妻子的男人,並懲罰他(『懲治יסּר』,如21:18所說,原指身體上的鞭撻,至於其次數為四十減一,可能是後來的傳統)。除此之外,那人還要交100舍客勒銀子的罰款。這筆錢要付給年輕妻子的父親,因為他惡意中傷少女,這是強奸處女者的罰款兩倍(22:29),用以償還父親因女兒屈辱而遭受的損傷。最後,這男人不能與妻子離婚。
 
22:20-21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並不是處女,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愚妄的事。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
 
另一面,如果該男子的話是真實的,並且發現該女子原不是處女,則長老應將該女子帶到父家門前,鎮上的人要把她用石頭打死,因為她在以色列人中作了一件愚蠢的事(參創34:7),在父親的家中犯了奸淫,她應當判處死刑,不僅是因為她犯了奸淫,而是因為除此以外,她還騙一個男人娶她為處女,甚至可能在她訂婚後與另一個男人通奸(參22:23,24)這裏沒有理由如Knobel所說,有考慮到女子可能有不自然的縱慾傾向。
 
22:22 「若發現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奸夫淫婦一並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
 
如果有人與已婚婦女行淫,則兩人要以通奸罪處死(參利20:10)。
 
22:23-29
 
關於強奸處女(נער,達可婚年齡的女孩;בּתוּלה,處女),這裏提出兩三個案例,即(1)她是否已訂婚(23-27),或未訂婚(22:28,29); (2)如果她已訂婚,她被害地點是(a)在城鎮中(22:23,24)還是(b)在空曠的地方(25-27)。
 
22:23-24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男子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打死女子,是因為她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打死男子,是因為他玷辱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
 
如果已訂婚的處女允許一個男人與她進行性交(即不是她的新郎的男人),那麽男人和女子都要被帶到城門前,用石頭打死。女子要處死,因為她在城裏卻沒有喊叫,也就是沒有尋求幫助,因此應被視為彼此同意。男人要處死,因為他玷辱了鄰舍的妻子。在這方面,訂婚女人與已婚女人處於同等地位,實際上24節被明確稱她為妻子。訂婚是邁向婚姻的第一步,即使這不是證人公證的行為。書面的婚姻協議是後來才有的(Tobit 7:14; Tr. Ketuboth i. 2)。
 
22:25-2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與她行淫的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像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男人在田野裏遇到了一個已訂婚的女子,緊緊抓住她並強奸她,就只有男人當死,女子不應受罰。「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像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此,這是屬於強奸。
 
22:28-29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與她行淫的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辱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最後一種情況:如果一個處女未訂婚,一名男子抓住她並與她行淫,當他們被發現,即發現了他們的罪行或對其定罪,該男子將要向女子的父親支付五十舍客勒銀子,為著帶給他和他家恥辱,並且該男子要娶那女子為妻,永不能與她離婚。這種情況類似出22:15-16中提到的情況。這裏沒有提到父親拒絕把女兒嫁給男子的可能性,但這對這話沒有什麽本質的區別。在此假定父親擁有這項權利。
 
22:30 「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以致掀開他父親的衣邊。」
 
這節經文(或加上23:1)重覆了較早的律法的第一條(利18:7-8),重新表明了對亂倫的禁令,無疑更適合作為貞操和婚姻法的結語,而不是隨後關於神會眾中公民權的介言。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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