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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四)
 
申命記第二十四章
 
24:1-5 「人娶女子為妻,見她有甚麽不當的事,不喜悅她,就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去嫁了別人;若是後夫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那打發她離開的前夫,不可在婦人受玷汙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惡的;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陷入罪中。新娶妻的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派他辦理甚麽公事,可以免役在家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活。」
 
1-5節載有兩條關於男人與妻子的關係的律法。第一條(1-4)提到離婚。在這些經文中,離婚不是一項權利。這裏只提出,如果離了婚,則不能與把離婚的妻子再娶為妻,即使在此期間她已與另一個男人結婚,而第二個丈夫也已將其放下或已去世。1-3節是前題,描述了所要解決的問題。4節則論到有關該點的法律。如果一個男人娶了一個妻子,以後又因對她不滿,再次離婚,給她一封休信,而離婚的女人又嫁給了另一個男人,而這男子以同樣的方式與她離婚,或者死了,前夫不能再把她娶為妻。
 
丈夫給離婚的妻子休書,被認為是建立在傳統上的一種習俗。這傳統把離婚的主權完全歸於丈夫。這裏的「不當ערוה」,原意為裸體,羞恥,恥辱(賽20:4;撒上20:30);此字與「事דּבר」一字聯起來,代表一事之羞恥,即可恥的事。以這作為離婚理由,甚至在猶太拉比中也存在爭議。根據馬太福音19:3,法利賽人把之解釋為「任何緣故」。猶太Hillel派,跟隨法利賽人,以最廣泛,最寬松的方式來解釋之。毫無疑問,他們遵循了猶太學者Onkelos的說法。但這說法與「不當ערוה」一詞的使用背道而馳。另一學者Shammai給予這詞更嚴格的解釋。他對「不當的事」的解釋是「不純,好色,放蕩,無恥」。有些拉比人認為這不包括通奸,因通奸者將被處以死刑。
 
對於不同拉比在這個問題上的不同看法,請參Mishnah tract. Gittin ix. 10; Buxtorf, de sponsal. et divort. pp. 88ff.; Selden, uxor ebr. l. iii. c. 18 and 20; 另參Lightfoot, horae ebr. et talm. ad Matth. v. 31f. 
 
休書כּריתת ספר,即離婚信。כּריתת意即割下,指從男人割下,因為婚姻原是二人同為一體(創2:24)。寫休書的習俗很可能是以色列人從埃及學來,那裏人已習慣把生活中所有關係立下文件。
 
根據猶太拉比Maimonides的說法,離婚的依據和休書的規則已由Surenhusius整理收集(ad Mishn. tr. Gittin, c. 1 (T. iii. pp. 322f. of the Mishnah of Sur. ),並提供不同「休書範本」(後者亦見於Lightfoot,l.c.)。
 
如果妻子在此期間與另一男人結婚,即使第二位丈夫已去世,第一任丈夫仍不能再娶已離婚的妻子。這樣作是為制止輕率的離婚。摩西因為「人民的硬心」(太19:8),不能完全廢除傳統。因此,男人不能與離婚的妻子再婚,使輕率破壞婚姻關係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一面男子可能不再輕率的提出與妻子離婚,另一面妻子將更容易順從丈夫的意願,並設法避免給他提供離婚的理由。但摩西提出另外的理由,即離婚的女人若再與別人結婚,她就是「受玷汙」的(הטּמּאה,民1:47)。這不僅因為在性交中的精子使人變得不潔(這通過簡單的清洗即可除去),更是道德上的汙穢,使婚姻不再成聖,與通奸(利18:20;民5:13-14)同被稱為汙穢。
 
因此,離婚婦女的第二次婚姻與通奸相提並論,這接近基督關於婚姻的教導:「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但是,如果離婚女子的第二次婚姻在道德上是汙穢的,那麽妻子當然即使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後也無法再次與前夫再婚,這不僅是因為這樣的再婚會降低女子的尊嚴,使該女子似乎像財產一樣,可以隨意擺脫,又再收回(Schultz),而是因為這女子道德上的汙穢將由此而重覆,甚至增加,因為已離婚的女子的汙穢並沒有因第二個丈夫的離婚或死亡取消。這種汙穢是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的,它使地玷汙,也就是將土地染上罪惡,就像亂倫和不自然的放縱一樣(利18:25)。
 
這項法律旨在防止婚姻關係被輕率地放棄,與這項法律連在一起的,是申命記24:5另一項法律,具有更積極的作用,並適用於加強婚姻紐帶。新婚男子不需要服兵役整整一年; 「也不可派他辦理甚麽公事」。這最後一句的含義可從以下內容中找到:「可以免役在家一年」,即沒有任何公事負擔加給他,他可以全心全意地致力於建立新的家庭關係,並使他的妻子快樂(參20:7)。
 
 
24:6-9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人中的一個弟兄,當奴仆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必要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在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盡力謹守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就怎樣謹守遵行。當記得你們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各種禁令。 6節說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不能拿人整個磨,或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樣作會使磨變為無用,而這對於一個家庭的日常食物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把賴以生存的必需品拿掉,就是損害生命本身。磨被認為是這類必需品的一個例子,如出22:25-26所說的衣服一樣,這衣服是窮人的睡衣,故得日落前歸還。在摩2:8中;伯22:6; 箴20:16; 22:27; 27:13, 這種行為被加以斥責。
 
24:7-9 「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人中的一個弟兄,當奴仆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必要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在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盡力謹守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就怎樣謹守遵行。當記得你們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重覆禁止偷竊人口的法律(出埃及記21:16)。 8至9節命令「在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盡力謹守遵行」等等,並不意味著當他們看到麻瘋病的跡象時,就要警惕,小心聽從祭司指示(如Knobel和其他許多人所認為)。因為首先,米利暗的例子絕對不適合這種想法,因為米利暗在麻瘋病發作後,並沒有反對祭司,而是承認因對摩西的叛逆,為自己帶來懲罰,甘受麻瘋病的懲罰(民12:10)。「在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的意思是,你不要因反抗祭司按照誡命的教導,因而引來麻瘋的災病。「勤奮地註意,使你不招致麻風的禍害」(拉丁文版);或「不要犯罪,以致被麻瘋病懲罰」(J. H. Michaelis)。
 
24:10-11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麽,不可進他家拿他的抵押;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抵押拿出來交給你。」
 
禁止壓迫窮人的警告。 如果將任何類型的貸款借給鄰居,則貸方不得進入借方的房屋拿他東西作抵押,而應讓借方將押品帶出。這裏的含義是,要讓借方自己提供抵押,而不是強迫他放棄某些可能對他來說不可或缺的東西作抵押。
 
24:12-13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抵押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抵押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窮人」原文是「在困境中(עני)。」「留他的抵押過夜」原文是「睡在他的抵押上」。如果該人處於困境中,那麽貸款人就不能睡在他的抵押上,即不能留他的抵押過夜,因為這個可憐的人除了睡的上衣以外,通常別無其他能作保證。這樣的保證要在晚上歸還給他。 (出22:25-26)。關於「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見6:25。
 
24:14-15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地上、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壓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靠這工價養生,)恐怕他向耶和華呼求控告你,你就有罪了。」
 
他們不能扣留窮人的工價,來壓迫貧窮和苦惱的勞工。這裏重覆利未記19:13的命令,特別提到了窮人的苦難。 「他向耶和華呼求」 原文是 「他為此(他的工價)舉起他的魂」,即他渴望得到工價。 「舉起他的魂」見詩24:4。何4:8; 耶22:27。關於申命記24:15,請參15:9和雅5:4。
 
24:16-18 「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緣故被處死,兒子也不可因父親的緣故被處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公理,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抵押。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仆,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裏將你救贖出來,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對不公正行為的警告。 父親不能因兒子(與兒子一起)被處死,兒子也不能因父親的緣故(與父親一同)被處死,即他們不應為沒有犯的罪而遭受死刑;但是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罪而受到懲罰。這個命令很重要,因為它防止異教國家的普遍現象,濫用法律,將犯罪者的子女和家庭處死。 波斯人,馬其頓人,和其他人,都有這作法(參斯9:13-14;Herod . iii. 19; Ammian Marcell . xxiii. 6; Curtius , vi. 11, 20, etc.)。這條律法的實施例子,可見王下 14:6,代下25:4。17,18節關乎不可枉待寄居,孤兒,和寡婦的條例,出自出22:20-21和23:9,並補充說,他們不可以寡婦的衣裳作抵押(參利19:33-34)。
 
24:19-22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在田裏,不可回去拾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你打橄欖樹,枝上余剩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摘取葡萄園的葡萄,所余剩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仆,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在收割時允許寄居的,寡婦,和孤兒拾取余剩的指示(參利19:9-10;23:22)。其理由見22節,與24:18和15:15提供的理由相同。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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