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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七)
申命記第二十七章
 
介言
 
III. 第三段話,約的重申 - 申命記27-30章
 
本書的結論(第29和30章),如29:1之題目和29:9之介言指出,為約的重申,即何烈山所立之約的重申。於27章首先指出在越過約旦河後,在迦南地百姓當如何以莊嚴的方式宣明律法。在此之後,詳細列出根據人民對律法的態度,蒙受祝福或詛咒(28章)。最後,摩西以莊嚴的言辭,把百姓擺在耶和華面前,並用震撼的話語再次將祝福和詛咒擺在百姓面前,並勸誡他們選擇祝福和生命(29和30章)。
 
27:1-10
 
1節命令要遵守整個律法(見出13:3等)。隨後引入具體的指示。它指出百姓首先要在迦南地立起石頭,上頭寫上法律,作為公開見證,對那些進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律法是他們的權柄和生命的來源。這裏摩西與長老一起下達命令,因為長老們必須在摩西死後負責執行這命令。另一方面在9節,摩西與祭司一起被提及,因為祭司的職責是監督人實行神的命令。
 
27:1-3 「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吩咐百姓說,你們要遵守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誡命。你們過約但河,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的地,當天要為自己立起幾塊大石頭,墁上石灰;你過了河,得以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正如耶和華你列祖之神所應許你的,就要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
 
申命記27:2和3節包含一般說明;4-8節還有更多詳細信息。這裏說過約但河進入耶和華所賜給的地之「當天」,這話不得按字面解,而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被理解為以色列人進入這地並占有它之時。要設置的石頭要用石灰或石膏覆蓋,把律法寫在上面。故文字不是刻在石頭上,然後用石灰蓋上,如JD Mich。,Ros。所說,而是應寫在墁上石灰的石頭上,就像埃及的習俗一樣。後者之建築物墻壁,甚至是碑石,畫上人物和象形文字繪畫的紀念性石頭,首先都覆蓋有石灰或石膏塗層,然後再在上面塗人物(參Minutoli, Heeren, Prokesch in Hengstenberg's Dissertations , i. 433, 和 Egypt and the Books of Moses , p. 90)。這石頭的目的,不是要以這種方式將律法傳給後代,使之不被任何改動,而是正如已經指出的,只是百姓對律法的公開承認,首先為占有土地的一代,繼而為了後代,如在約書亞記中的記錄。
 
27:3 「你過了河,得以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正如耶和華你列祖之神所應許你的,就要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
 
「律法的一切話」不僅限於27:15-26的祝福和詛咒(如Josephus, Ant. iv. 8, 44, Masius, Clericus等認為),也不僅是限於申命記的話(如J. Gerhard,A。Osiander和Vater等認為),因為這裏不是說所謂「第二律法」,而是整個摩西律法。當然,它不是指全部摩西五經,包括其歷史敘述,地理,和其他歷史,而僅僅其律法部分,即其中誡命,律例,和典章。但究竟這是猶太人估算的613條誡命(Bertheau, die 7 Gruppen Mos. Ges. p. 12),或僅僅是其中的精髓,而忽略許多不同的重覆命令,我們無法決定。但這對事情本身並不重要。若寫下的只是律法的精髓,其目的已達到。但有可能所有的誡命都被寫下。這裏沒有說要設置多少塊石頭,而只是說要拿「幾塊大石頭」,因此可能有很多石頭。「得以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這話,指是永久占有其土地。主對以色列人的應許,不僅包括征服迦南,更包括維持征服的地,作為永久的世襲產業。但是,只有在土地上樹立了神的律法並遵守它,才能永久地享受這一應許。
 
27:4-8 「你們過了約但河,就要在以巴路山上照我今日所吩咐的,將這些石頭立起來,墁上石灰。在那裏要為耶和華你的神築一座石壇;在石頭上不可動鐵器。要用沒有鑿過的石頭築耶和華你神的壇,然後在壇上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又要獻平安祭,且在那裏吃,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歡樂。你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清清楚楚的寫在石頭上。」
 
摩西首先將要放置石頭的地方固定在以巴路山(見申命記11:29)。但根據撒瑪利亞人版本的摩西五經,放置石頭的地方是基利心山。自從Verschuir(dissertt. phil. exeg. diss. 3)和Gesenius(de Pent. Samar. p. 61)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以來,可以確定的事實是,撒瑪利亞人版本是任意更改過的。「墁上石灰」等話,在希伯來人中最早的歷史著作中有記載。在5-7節附加了新的和進一步的指示,即要在以巴路山建造祭壇,並在其上獻上燔祭和平安祭。關於這個祭壇用的石頭是否寫上律法,或只用一部分寫上律法的石頭,這問題不需駁斥,因為在原文沒有絲毫支持這事的根據。這裏只說,祭壇要用沒有鑿過的石頭建造(故不要用水泥覆蓋石頭)。這是根據出20:22的律法(見該段的論述)。地點是以巴路山,在那裏設立寫有法律的石頭,那裏也是設立祭壇和獻祭的地點。那山也是宣告咒詛的山。地點不是宣告祝福的基利心山。其原因與14節選以巴路山宣告咒詛而不是祝福一樣。它不是如Schultz所想的那樣,咒詛的話比祝福的話對有罪的人更響亮,或因人類生活每一方面都引致咒詛,故聽起來更可信。
 
正如Berleburger Bible所表達的,這目的是「表明舊約的律法和經綸如何藉咒詛譴責全人類,從而喚起他們對彌賽亞的渴望;只有後者能除去咒詛帶進真祝福」。雖然這話離彌賽亞的實際顯現很遠,但人的天性是傾向罪惡的,因此律法首先是對人進行咒詛,一如摩西本人在31:16-17節向人民宣告。出於這原因,律法書要放在約櫃旁,在那裏見證以色列的不是(申命記31:26)。然而,祭壇是為獻祭而設的,雖然其石頭藉見證律法提醒百姓與神的盟約,壇上獻上的燔祭卻說明百姓的生命和勞碌所引進的奉獻,並藉享受祭物享用神恩典的祝福,品嘗與神交往的祝福。通過祭祀與律法的結合,以色列實際見證其生命和祝福,乃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礎上。祭祀和享受祭物,在這裏與西乃山立約後發生的事,具有相同的含義(出24:11)。 在申命記27:8,再次命令在石頭上書寫律法,並添加了進一步的指示—「清清楚楚的」。最後提到寫上律法,因為這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因為它是在祭祀之後才寫上。不同的指令是根據其特性排列,而不是按時間順序排列。
 
 
27:9-10 「摩西和祭司利未人告訴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阿,要靜默細聽;你今日成了耶和華你神的子民。所以你要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遵行他的誡命和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以色列阿,要靜默細聽;你今日成了耶和華你神的子民」。摩西在下文9和10節中,雖只呼籲以色列人要「靜默細聽」,但在這話中,他說出他囑咐的重要性。當以色列人在迦南地莊嚴地設立律法,與耶和華續約時,他們就成了神的國度,承諾聽從耶和華的話,遵守他的誡命,一如他們先前所作的(參26:17-18)。
 
27:11-13 「當日,摩西吩咐百姓說,你們過了約但河,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這些支派的人,要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流便、迦得、亞設、西布倫、但、拿弗他利這些支派的人,要站在以巴路山上宣布咒詛。」
 
以色列人莊嚴地豎立石頭,並寫下律法後,便要按照11:29的命令,將律法的祝福和咒詛轉移到土地上。這就是說,根據這裏更詳細的命令,百姓要親自莊嚴地宣告祝福和咒詛:前者在基利心山,後者在以巴路山。有關這些山脈的情況,參11:29。為此,六個支派要站在基利心山頂或山腰,另六個支派要站在以巴路山頂或山腰。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雅各兩個妻子的兒子)-- 這些支派的人要說出祝福,而流便、迦得、亞設(利亞的婢女之兩個兒子)、西布倫、但、拿弗他利(拉結的婢女之兩個兒子)-- 這些支派的人要說出咒詛。
 
很自然,祝福的話語分配給雅各的妻子所生的後裔,因為妻子的兒子比婢女的兒子享有更高的地位,就像祝福高於咒詛一樣。 但是,為了確保兩邊各分為六支派,有必要把妻子的八個兒子中的兩個,與宣讀咒詛的人聯在一起。 這個選擇落在流便身上,因為他因亂倫喪失了長子名分(創49:4),並落在利亞的最小兒子西布倫身上。
 
27:14 「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宣告說,」
 
利未人要高聲向以色列眾人說話:就是說,他們要對眾支派宣揚不同的祝福和咒詛,而以色列所有的人要回答「阿們」,以表明他們接受祝福和咒詛的話。就如民5:22中的祭司祝福,並如每一個宣誓,眾人要回答「阿們」。「利未人」並不指利未支派的所有成員,只是「最明確地體現了利未的屬靈性質的人」(Baumgarten),即利未人中的祭司。他們是律法的守護者和教師,以及那些背負約櫃的人(書8:33)。
 
從約書亞記的記載,我們了解他們如何實行摩西的話:利未人的祭司站在兩座山之間,約櫃在旁,而百姓在兩旁站好自己的位置,在約櫃兩邊,即六個支派在基利心山,六個在以巴路山。然後站在約櫃旁的祭司們,宣告祝福和咒詛,所有支派就都回答「阿們」。從「以色列眾人」的話來看,在這個特殊的儀式中,百姓不是由長老或首長代表之,而是所有二十歲以上的成年男子全部出席。書8:33在正確解釋的情況下,與此完全協調一致。
 
27:15-26 「有人制造耶和華所憎惡的雕像或鑄像,就是工匠的手所作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使瞎子走錯路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公理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與父親的妻子行淫的,必受咒詛,因為掀開他父親的衣邊。百姓都要說,阿們。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暗中殺害鄰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受賄賂殺害人,流無辜人之血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15-26節列出十二個咒詛,對應以色列支派的數目。第一咒詛是針對那些私下制造耶和華偶像的人,也就是破壞第二條誡命的人(出20:4);第二咒詛針對蔑視父母或不尊敬父母的人(出21:17);第三咒詛針對那些越界的人(申19:14);第四咒詛針對帶領盲人誤入歧途的人(利19:14);第五咒詛針對那些歪曲孤兒寡婦權利的人(申24:17);第六咒詛針對與母親亂倫的人(申23:1; 18:8); 第七咒詛針對不自然的惡習(利18:23);第八和第九咒詛針對與姐姐或婆婆亂倫的人(利18:9,17);第十咒詛針對私下謀殺人的人(出20:13;民35:16);第十一咒詛針對受賄賂殺害人,流無辜人之血的人(出23:7-8);第十二咒詛針對不高舉律法,不加實行,沒有使律法成為其生活和行為的榜樣和標準的人。
 
最後一個咒詛,適用於每一種違法行為。從此可以明顯地得出結論,即提到的各種罪過和過犯,僅是例子,這些例子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容易被忽略。「最後的咒詛總結所有其他律法,主要是宣布譴責,藉此顯明律法的功用。每一次的過犯,都會使罪人遭受神的咒詛,只有從那為我們成為咒詛的一人,我們才能得救」(加3:10,13。 O. v。Gerlach)。 關於未得祝福的原因,參27:4的註釋。由於特定的咒詛,僅以舉例的方式,指出一些特定嚴重的罪,因此很容易從法律的一般內容中,選出相應的祝福:例如,「忠實跟隨耶和華他神的人有福了」,或「全心全意地愛他的人有福了」,或「尊敬他的父親和母親的人有福了」等等。最後,所有律法的祝福都可以概括為:「堅持這律法並遵守的人有福了。」
 
申命記解經系列
 
文章來源:直等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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