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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初信造就:婚姻(三)信徒結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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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的對象

在婚姻的事情上,神曾安排下條件,就是與誰能結婚,與誰不能結婚。神在聖經裏給我們看見彀清楚,神的子民的婚姻,只應當限於神的子民之中。換句話說,如果有婚姻的事,是應該以神的子民為對象,不應該在神的子民之外來結婚。
 
 一 舊約的命令
 
在舊約裏,就有彀多的命令,給我們看見說,神的子民不應該在神的子民之外與別的人結婚。
 
申命記七章三至四節告訴我們,不可與以色列人之外的迦南人結婚。不可將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們必使我們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所以,妻子跟著丈夫去拜偶像,是容易的事。丈夫跟著妻子拜偶像,也是容易的事。因為既然結婚,就很容易去拜他們的神。
 
約書亞二十三章十二至十三節,也警戒以色列人,不要與當地的人結婚。他們要成為一個網羅,要成為你的刺,結果你們要落到網羅裏去。
 
在尼希米的時候,以色列人從被擄之地回到猶太地後,有許多人因為娶外邦女子為妻,結果落到一個地步,他們不能講猶太的話。在這裏你們要看見,與外邦的女子結婚,有一個難處,就是你所生的兒女,遲早要跟他們走,不能和你一同事奉神。你們如果娶外邦人,或是嫁給外邦人,你們的兒女很容易跟著他們走,落到世界裏去,這是相當難的事。
 
瑪拉基三章十一節給我們看見,以色列人有許多詭詐的罪,他們褻瀆神的聖潔,因他們娶外邦人為妻。以神的眼光來看,娶外邦女子,就是褻瀆神的聖潔。
 
我們從所羅門的事也可以得到一個鑑戒。所羅門是有智慧的王,但因為娶外邦的女子,就也拜偶像,陷入拜偶像的地步。
 
 二 新約的話
 
在新約裏,保羅對我們說的話彀清楚。林前七章三十九節,他對寡婦說,要嫁給在主裏的人。
 
林後六章十四節,這是一段頂有名的聖經,給我們看見,信的和不信的不能同負一軛。這句話不只是指著婚姻的,但是也包括婚姻在內。信的和不信的不要作同樣的事,不要為著同一個目的,就像把一個軛擺在兩個人的背上來犁田,這是神不許可的。在舊約裏面,一隻牛不能和一匹馬擺在一個軛底下犁田,一匹驢也不能和一匹馬擺在一個軛底下犁田。不能一個快,一個慢。不能一個往這一邊走,一個往那一邊走。不能一個往天上去,一個往世界去。不能一個要得著屬靈的祝福,一個要得著世界的豐富。一個拉這這一邊,一個拉那一邊,這一個軛非折斷不可。
 
在信的和不信的不能同負一軛的事情上,沒有一件事比婚姻更厲害。從合股作生意起,或者加入甚麼事起,一直到婚姻為止,最厲害的軛是婚姻。信的人和不信的人一同在那裏負起家庭的責任,結果定規是相當的難。所以,最理想的結婚對象必須是弟兄,是姊妹。千萬不要隨意去找不信的人。你如果隨意去找外面不信的人,將來定規相當困難,一個拉這一邊,一個拉那一邊。一個往天上去,一個往世界去。一個尋求天上的恩賜,一個尋求世界的豐富。其間不知道差多少倍。所以聖經的命令,要嫁娶在主裏面的人。
 
 
 需要結婚而找不到信的對象怎麼辦
 
在這件事上,在聖經裏沒有教訓。不過,我們要摸保羅的感覺。保羅在林前七章裏盼望,寡婦不出嫁更好。但是他又說,盼望寡婦嫁給在主裏的人。所以,當有需要的時候,寡婦可以出嫁。我們根據這一個原則,就能看見說,一個弟兄最好是娶在主裏面的姊妹。如果沒有那一個可能,他能彀不娶是最好,他如果需要娶的話,我們還是願意他娶。就是不信的,我們還是願意他娶。
 
我如果不結婚會犯罪,那是犯道德上的罪。我如果娶不信的女子,我是犯神行政上的罪。罪有兩種,一種是道德上有罪,一種是神行政上的罪。請你們記得,道德上的罪比行政上的罪重。我寧可犯神行政上的罪,不可犯道德上的罪。今天一個弟兄有結婚的需要卻找不到姊妹,他如果能彀不娶更好,如果不能不娶,他就是娶不信的人,也只能讓他娶。
 
如果你娶不信的人,你的眼睛必須開起來,必須知道難處非常大。一個人信主之後,如果娶一個不信的人,難處特別大。這比一對不信的夫妻,後來有一個相信了,所遭受的難處要大得多。後來信主的丈夫或妻子,他在家庭裏面遇到難處,但許多時候主要把他帶過去。一個人已經相信了主,再去娶不信的人,許多時候,的確有許多難為。我們要告訴他,他的眼睛必須開著,知道在前面有難處。
 
一個人如果娶一個不信的人,還要告訴他,必須防備給對方帶走。請記得,你娶不信的人,稍微不小心,很容易就給她帶走。已經結了婚的,或者已經訂了婚的,固然也要小心,但是這一個要特別小心。換句話說,要特別的保護,保守,特別的禱告,不要給她擄去。
 
你若不得已和不信的人結婚,也必須先把條件講清楚。你要告訴這不的人說,我已經信了,你信不信我不勉強你,可是你不能干涉我信仰的事,你要給我完全的自由。還有兒女的問題,也必須題起。關於兒女信仰的事,你必須給我自由帶他信主。我要我的兒女相信主,我不要他們拜偶像,或者效法世人的樣子。你把這些話說得差不多的時候,也許這一個問題可以勉強過去。
 
我要對年長一點的弟兄姊妹說幾句話,當你們看到初信的弟兄姊妹遇見這樣的問題時,你們要小心,不要給他們把門開得太大,以致他們隨便與不信的人結婚。另一面,不要把門關得太緊,以致他們不犯行政上的罪,而去犯道德上的罪。寧可讓他們碰著神的行政,落在神政治的手裏,不可讓他們犯道德上的罪。
 
 
關於這一面的事,我有一點意見。各地的青年弟兄姊妹並不少,若是在擇配上發生難處,主要是因許多弟兄姊妹對於人的出身,對於人的背景看得太重。如果要一個身分高一點的弟兄,娶一個身分低一點的姊妹,他就不樂意。如果要一個身分高一點的姊妹,嫁給一個身分低一點的弟兄,她就不樂意。今天,弟兄並不缺少,姊妹也不缺少。就是由於這個門第問題,發生了許多難處。我想,如果弟兄姊妹對於職業的看法有點改變,這一個問題就容易解決。如果看種地的弟兄不是低的,姊妹出嫁就容易。如果看種地的姊妹不是低的,弟兄娶也容易。今天我們把神所以為高的職業看為低,把人所以為高的職業看為高,所以就不容易解決。今天在我們中間,不缺少姊妹,不缺少弟兄,所缺少的是門第上的相配。而這一個門第是世界的。所以,要將職業的觀念完全轉過來,這個問題纔能解決。
 
摘編自:初信造就第三十篇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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