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九章
引言
有關逃城,地標的神聖性,和假見證人的處罰
在制定了國家憲法的最重要項目之後,摩西說到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多種情況,並在本章和隨後的兩章中指出個人生命可能受到威脅的不同情況,目的在人們的思想中喚醒對生命的珍惜。
19:1-13
有關無意殺人者的逃城的法例,不僅是民35:9-34中頒布的律法的重覆,更是實施這些法律的告誡,特別是針對將來土地的擴張。
19:1-9 「耶和華你神將列國的民剪除,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將他們趕出,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那時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為自己分出三座城。你要測量距離,將耶和華你神賜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誤殺人的逃到那裏而得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誤殺了鄰舍的,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砍樹,斧頭脫了把,打在鄰舍身上,以至於死,這人可以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而得存活,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出三座城。耶和華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行他的道路,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為自己加添三座城;」
摩西已經為約旦河東的土地劃定了逃城(4:41),他在這裏只是說以色列人不久將要擁有的約但河西土地,並補充民35:14的話,附加指示維護通往在迦南地之逃城之路,並將土地分為三部分,為將這些逃城分開,使每三分之一的土地就有一逃城。有關此點以及這些逃城的使用(4-7),參民35:11。 8-10節提到新的指示,即如果耶和華按照他對先祖的應許,擴展以色列的疆界,將從尼羅河到幼發拉底河的全部土地都給他們(創15:18),他們要在現有三個逃城外,增添另外三個逃城,以防止無辜者流血。
這三個新的逃城不能成為民35:14指定的在約但河西的三個城,也不能像Knobel和其他人所設想的,是約旦河東的逃城(民35:7)。我們也不能接受Hengstenberg的觀點,即三個新的城即19:2,7中提到的三個城,因為它們明顯地與原來「這三個」分開。摩西所假設的情況從未出現,因為以色列人沒有滿足19:9所定的條件,即忠實遵守律法,並愛耶和華他們的神(參4:6;6:5等)。在大衛和所羅門時代,以色列人擴展到幼發拉底河,但沒有把這條河歸為他們實際的領土,因為被征服的阿蘭王國仍然被阿蘭人居住。後者盡管被征服,但他們只成附庸國。至於推羅人和非利士人,他們雖然屬於迦南一部分,卻沒有受到大衛的攻擊。
19:10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如果在土地每一部分,沒有這樣的逃城,無意的殺人者就無法保護他們免受復仇者的傷害,那無辜的血就會流掉。如果以色列疏忽了這項條例,他們將給自己帶來流血的罪名,因為他們沒有履行防止無辜者流血的必要措施。
19:11-13 「但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至於死,然後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你的眼不可憐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但是,無論其他城市如何防止流血,逃城都不應成為應受死刑的罪犯庇護所,也不能為那些因仇恨而殺害鄰居的人提供保護。如果這樣的兇手逃到這些城市,他自己城的長老(審判官)就要把他抓回來,並把他送到復仇者那裏,以治死他。民35:16-21所定的律法,在這裏被更詳細地說明。但這並沒有容許長老承擔司法調查和決定此事的責任,如Riehm和Vater和De Wette所認為,其目的是證明申命記與先前的律法之間存在差異。在這裏他們只是被命令履行地方事務的行政人員所應承擔的職責。 (關於申19:13,參8:8,5。)
19:14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在你所承受的產業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這裏插入挪移祖先放置的鄰舍地界的禁令,不是如Clericus and Rosenm 所說,因為這些地界對非逃城而言有任何特別重要意義,而拆除這些地界可能會對無意殺人者造成致命傷害。這禁例之一般性使我們不能下此結論。這裏的意思是,人的產業乃是直接連於人的生命。Schultz說,「維持生命的產業與生命本身同樣神聖, 一如在20:19,20,保留果樹與保留人命連在一起」。
根據27:17,除去地界的人要被咒詛,如同咒詛父親的人要被咒詛一樣,也如同領瞎子走迷路,或藐視孤兒寡婦的權益要被咒詛一樣(參何5:10;箴22:28;23:10)。在異邦,地界也是被視為神聖的。例如在羅馬人中,地界是神聖的,挪移地界者將被處死刑。
19:15-16 「人無論犯甚麽罪孽或甚麽罪,不可只有一個見證人起來指證;總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若有惡毒的見證人起來指證某人作惡,」
假證人的處罰。 為了保護生命和財產免受假見證所害,摩西在19:15中規定,「人無論犯甚麽罪孽或甚麽罪,不可只有一個見證人起來指證」(即出庭被接受為足夠證據)。一切都應以兩個或三個證人的證詞為準。申命記17:6和民數記35:30的死刑規則,在此被提升為普遍適用的律法(參民35:30)。「定案 קוּם」,即成立,獲得法律效力。 由於並非總是能找到兩個到三個證人,而一位證人的證詞又不能被漠視,在16-18節,摩西將這類案件移交給聖所進行調查和決定,並將假證人所指控的罪行所招致的刑罰,加在假證人身上。16節之「作惡סרה בּו לענות」,意即偏離神的律法,不只是偶像崇拜(13:6),更是包括19:19的任何形式的犯罪,這些將被處以死刑。
19:17-20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在當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仔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怎樣待他的弟兄。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其余的人聽見都必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
爭端的兩方,即被告和原告證人,要來到耶和華面前,即那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也就是在聖所裏,耶和華與他子民所住的地方(參17:9),而不是像Knobel所說,由當地審判官審理。這些祭司和審判官當將案件進行徹底的調查(參13:15)。如果證人說謊言,他們就應該照他想對他兄弟所做的那樣對待他。18節從「若見證人」到「陷害弟兄」是括號的話。關於19:20,參13:12。
19:21 「你的眼不可憐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在此報覆法lex talionis應無保留地使用(見出21:23;利24:20)。據Diod. Sic. (i. 77), 在埃及也有同樣關於假證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