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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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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之處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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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五)
Keil &Delitzsch申命記註解(二十五)
申命記第二十五章
 
25:1-3 「人與人之間若有爭訟,前來求審,審判官審判他們,要定義人為義,定惡人為惡。。。。」
 
關於體罰 - 對有罪的人施加體罰的規則。一般說來,兩人爭執時,審判官應定義人為義人,惡人為惡人(參出22:8;23:7)。
 
25:2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伏下,當面按著他罪惡的輕重,照數責打。」
 
如果惡人被判處要受責打,他將在審判官前受懲罰,責打次數不超過四十下,以免在人們的眼中被輕賤。「惡人若該受責打」原文為「責打之子若是有罪」。「責打之子הכּות בּן」,即應受責打的人,如撒上20:31之「死亡之子」一樣。「按著他罪惡的輕重」,即照他犯罪應得的責打次數。
 
25: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恐怕過了數,多打了他,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即最多四十下,不能更多。責打是用棍子打在背上(箴10:13;19:29;26:3等)。我們可以在埃及碑圖看見埃及人的鞭打方式,他們把罪犯壓在地上,手腳緊緊被抓住,在審判官面前受到鞭打(vid., Wilkinson, ii. p. 11, and Rosellini , ii. 3, p. 274, 78 )。這樣責打不能超過四十下,因為棍打次數多了會危害健康和生命,還會使人蒙羞。如果他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他就被處決。
 
在土耳其,鞭刑要嚴厲得多,次數在五十至一百下之間,極不人道(見v. Tornauw, Moslem. Recht, p. 234)。四十這個數字,可能是出自其象征意義(從創世記7:12衍生),代表審判足數。猶太拉比為避免算錯,將這一數字減一(林後11:24),但他們對用帶結的鞭而不用棍,並沒有絲毫顧忌(vid., tract. Macc . iii. 12; Buxtorf , Synag. Jud. pp. 522-3; and Lundius, Jüd. Heiligth. p. 472). 
 
25:4 「牛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牛的嘴,這命令無疑是帶喻意的,即使在本節上下文,該命令也並非只限於牛,而是如使徒保羅在林前9:9和 提前5:18所應用,即不得剝奪工人的工資。這裏說之踹谷方式,即把牛綁在一起,在散落禾場的谷上來回移動,用蹄踢出糠秕,這方式在東方一直保留到今天,這使打谷的動物的嘴不被籠住(vid., Hoest, Marokos, p. 129; Wellst. Arabien, i. p. 194; Robinson , Pal. ii. pp. 206-7, iii. p.6),盡管基督徒沒有嚴守此摩西禁令律法,像回教徒嚴格遵守那樣(Robinson,ii,第207頁)。
 
 
 
25:5-10 「兄弟同住,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與她同房,娶她為妻,向她盡丈夫兄弟的本分。婦人生的長子必歸已死之兄弟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從以色列中被塗抹。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不肯向我盡丈夫兄弟的本分。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對他說明;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他兄弟的妻子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腳上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回應說,凡不為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者之家。」
 
5至6節說到如果兄弟倆住在一起,並且其中一個沒有孩子就死掉,那死者的妻子就不能在外面再找一個外人(一個不屬於本家的人)結婚;她前夫的兄弟要娶她為妻,並對她履行丈夫的職責,即履行生子的職責,其長子要「歸已死之兄弟的名下」,即被養在前夫的家中,並被認為是前夫家產的繼承人,使前夫名字不致被抹去或消失在以色列人中。「沒有兒子」,即沒有後代。 lxx,Vulg。,Josephus(Ant。iv。8,23)和猶太拉比,都對此有正確解釋(太22: 25)。根據民27:4,如果死者只有一個女兒,他的名字仍將永遠存在。這條例只能應用於「兄弟同住」的前題下,即在同一個地方住在一起,而不一定住在同一所房子或一個共同的家庭住所裏(創13: 6; 36:7)。
 
這種兄弟繼承婚姻的習俗,在不同國家都有出現,在以色列人中是一種古老傳統習俗(見創38:8),其根源於內裏渴慕永生的人,盼望透過家庭的延綿和子孫的繼承,確保自己的持續生存和名字的延續。這種願望並沒有被神聖的啟示所壓制,反而得到增強,因為先祖的應許,與他們後裔的名字被保存和傳播,密不可分。亞伯拉罕的應許,不僅使以色列人的生兒養女提升到一種討神喜悅,完成神旨的工作,而且在兄弟繼承婚姻的事上,保存家族名字,使他們可以有分列祖應許的福分。
 
因此,摩西認為這種習俗是完全合理的。但他將其加以限制,以免對法定的婚姻之神聖,構成任何阻礙。他通過25:7除去這事的強制性,即如果尚存的兄弟拒絕娶寡婦,女方要將這事帶到城門口長老前(申21:19),即帶到審判官前。如果男方仍然堅持他的拒絕,那麽她就要從腳上脫下鞋子,然後吐沫在對方臉上,說這樣的話:「凡不為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脫鞋是以色列的一種古老習俗,根據路得記4:7,在贖回和交換物品時,采用這種習俗,為了確認商業交易。這種用法源於以下事實:當任何人擁有土地財產時,他都是通過踩在土壤上,並通過自己的鞋子站在其中來宣告其擁有權。這樣一來,脫鞋並將其交給另一個人,就成為了一個人放棄地位和財產的表號,這一表號在印度人和古代德國人中也很普遍(見本人之Archäologie, ii. p. 66)。但在這種情況下,公開脫鞋是一種負面的行為。它代表該兄弟被剝奪了已故兄弟或父親的房屋的權利。
 
在臉上吐沫進一步加強這種羞辱。這就是這話的含義(參民12:14),它不僅僅如Saalschütz等,以及猶太教Talmudists (tr. Jebam. xii. 6) 所說,僅把吐沫吐在地上,以圖減少恥辱。「為自己兄弟建立家室」,即為他奠定了家庭或後代的基礎(參創16:2)。 除此之外,那不情願娶寡婦的兄弟,在以色列還要蒙受嘲諷的名字:「脫鞋之家」(參Ewald,§288,b 。),即赤腳的人,相當於「可憐人」;因為猶太人只有在可憐的情況下才赤腳(賽20:2-3;參本人之 Archäologie, pp. 64, 65)。
 
25:11-12 「若有人與弟兄爭鬥,這人的妻子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你的眼不可憐惜她。」
 
「為了使上文沒有子女的寡婦對前夫之兄弟的權利,不被誤解為賦予女性的自由」(Baumgarten),此節立即增加了法律,即一個丈夫與別的男人吵架,妻子來抓住毆打丈夫之人的下體,就要切斷她的手。
 
25:13-16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量器。當用足重公道的法碼,足量公道的量器。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得以長久。因為行這些不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13-16節(如利未記19:35-36)再次加強買賣中要求誠信。13節之「法碼」原文作「石頭和石頭」,即稱重時用兩種石頭(參詩12:3),用大石頭購買,小石頭出售。關於15節的應許,參申4:26;5:16; 25:16;22:5;18:12等。摩西在16節總結中,以「不義之事」來概括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
 
25:17-19 「你要記得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的時候,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承受為業的地上得安息;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盡管以色列人在與鄰居甚至與陌生人和敵人打交道時,要以愛作為行為舉止的指導原則,但這種愛並不能淪為對不敬虔者的軟弱或漠視。為了使這真理深印在百姓裏,摩西在結語時總結了律法,提醒他們離開埃及時亞瑪力人對他們的狡猾仇恨,提醒他們要鏟除亞瑪力人(參出17:9 -16)。這些人在飄流中與以色列對抗,即在何烈的利非丁,襲擊百姓的後方:「趁你疲乏困倦的時候,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盡後邊זנּב」,意即「尾隨」,故解為攻擊或摧毀軍隊或旅人的後方(書10:19)。因此,當主讓以色列人在其繼承的土地上安息時,他們要把亞瑪力人的名號從天下塗抹。 (有關執行該命令,參撒上15章。)「不可忘記」,加強17節的「記得」,強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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