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中“十一奉獻”的概念首先出現在亞伯拉罕擊敗四王之後:
又有撒冷王麥基洗德帶著餅和酒出來迎接;他是至高神的祭司。他為亞伯拉罕祝福:“願天地的主、至高的神賜福與亞伯蘭;至高的神把敵人交在你手裡,是當受頌讚的。”亞伯蘭就將所得的一切,拿了十分之一給他(創世記14:18-20)
在亞伯拉罕的時代,將收入的十分之一,或者像此處,將戰利品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似乎是一種普遍的做法。後來我們從亞伯拉罕的孫子雅各那裡讀到,他也為神留下了十分之一:雅各許願說,神若與我同在,在我去的路上保守我,又給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的回到我父親的家,我就必以耶和華為我的神。我所立為柱子的石頭,也必作神的家;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 (創世記28:20-22)
律法
當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後領受了律法,十一奉獻也成了其中的一部分。據此,以色列人從他們的出產中要拿出十分之一獻給利未人和祭司。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為他們所辦理的事,就是會幕的事,酬報他們。 (民數記18:21)
如今
自猶太人回歸故土,並再次在以色列地上開始勞苦經營,虔誠的農民們仍然遵守十一奉獻的律法。不過,他們不必再將它交給利未人,因為今天已經無法確定誰是利未人,也沒有利未人相關的事奉。如今農產的奉獻更注重是其意義,當然,也只有通過這個方式,農民的出產才能獲得猶太潔淨食物的的證書。儘管在以色列地外生長的出產不需要進行十一奉獻,但對收益十一奉獻的做法也仍然適用。這樣的做法猶太人稱之“瑪阿瑟.凱撒菲姆(Ma’aser Kesafim)”,直譯為錢財的十分之一。儘管許多猶太人認為從收入中給予十分之一是聖經的律法,但其實這是從起初的十一奉獻發展而來,逐漸成為猶太社區都能接受的原則。如此,根據現今猶太教的律法,所有的收入、禮物、遺產和意外所得,在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和稅收之後,都必須進行十一奉獻。樣的奉獻最好是捐贈給窮人,但也可以為了追求聖經、猶太會堂、相應的機構或任何可討神喜悅的行為。
獎賞
塔木德關於此類奉獻說道:“給才能收更多。”它也指出,雖然試驗神是絕對禁止的,但在十一奉獻上是明確允許的: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 (瑪拉基書3:10)
因此,當古以色列人生活在此地時,照著聖經的律法,他們將出產的十分之一捐獻出來,以此顧到利未人的生活。在流亡的近兩千年中,雖然沒有了土地的出產,猶太人仍然堅持捐贈十分之一的收入。而在以色列人回歸故土後,就又有了農業出產的十一奉獻,而對於非農業工作者,捐獻收入十分之一的原則仍然被接納。古時的外邦人並沒有義務進行這樣的捐獻,但神的應許是否也適用於基督徒呢?這個問題需要我們自己去回答。面對浩渺的宇宙,我們難道真的認為神和祂的行動會需要我們微不足道的財物來維持麼?顯然,在祂並沒有缺乏。然而,這不是關於祂的需求,而是關於我們的需求。當我們換一個角度去思考,神不需要我們財物的給予,但我們卻需要藉著給予,脫離瑪門的霸占和誘惑,也藉此過著一種更加信靠和依賴祂的生活。
或許這才是十一奉獻的真正意義。
(本文只客觀地描述了猶太人十一奉獻的歷史及其在當代的實踐,並不代表作者主張或鼓勵讀者應如何仿效或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