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三章
13:1-3 「你們中間若有申言者或是作夢的起來,給你一個神蹟或奇事,對你說,我們去隨從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事奉它們罷;他所題到的神蹟或奇事雖然實現,你也不可聽那申言者或是那作夢之人的話;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在試驗你們,要知道你們是不是全心全魂愛耶和華你們的神。」
第一個案:如果一個先知或一個作夢的人起來,召喚百姓敬拜其他神,並行神蹟奇事,以色列人就不要聽他的話,而要把他處死。先知和作夢者,回應民12:6之神聖啟示的兩種媒介,即異象和夢,藉此神使百姓知道了他的旨意。關於神蹟奇事(出4:21),是先知尋求認可的憑藉,它們被假設是得應驗的。然而,儘管如此,以色列人還是不要留意這樣的先知,去追隨別神。該人不是被神派遣,而是作為虛假的先知而來,他的神蹟奇事不是神所來的神蹟,而是「虛謊的奇事」(帖後2:9),即不僅是看似神蹟,而且憑撒但的能力行出的神蹟。基督曾證明這種神蹟的可能性和實現(太24:24)。
13:4 「你們要跟從耶和華你們的神,敬畏他,謹守他的誡命,聽從他的話,事奉他,緊聯於他。」
神允許假先知行這些神蹟,目的是試驗以色列人是否全心全意地愛耶和華他們的神。(3節,『試驗נסּה』,參創22:1)「要知道你們是。。。不是אהבים הישׁכם」,意即看看你們能否維持對神的愛。 Baumgarten說:「無論神蹟象奇事多麼重要,以色列人都不應將它們視為最高的考驗或絕對的決定性因素。他們所確定的,比任何神蹟的證據都更加確定,不能否定。」但是,這種確定性並不是Baumgarten所認為的「耶和華的知識」,乃如路德所正確觀察到的:「神的話語被接受,並且通過它自己的標誌得到證實」。
以色列人當堅守神的話語,不加不減。與這話相反的,儘管有許多神蹟奇事,即使來自天使,也不能被接受,如保羅在加拉太書1:8所說。連聽從日後要來的先知(申18:18),也不能與此話相違,連他們的宣告也要根據已說出的神固定話語的標準來判斷。如果他們宣告任何新事物,若他們宣告的沒有發生,就證明他們沒有在主的名裡說話,而是以其他神的名義說話(申18:21-22)。因此,即使在他們身上,神蹟奇事也不是他們受神差遣的標準。
13:5-6 「那申言者或是那作夢的,既用言語叛逆那領你們出埃及地,救贖你脫離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們的神,要勾引你離開耶和華你神所吩咐你行的道路,他就要被處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你的同母兄弟,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子,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去事奉別神罷,(這些神是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
以色列要堅守神(参4:4),並把宣揚偏離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為奴之家的神的先知治死。「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除掉להדּיחך」,把引人拜偶像者致死,不是單個人的責任,而是所有人民的責任,通過執法者之手執行。「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這話,在17:7,12; 19:19; 21:21; 22:21-22, 24;24:7一再重複 (參19:13;21:9) ,屬於申命記的勸勉的話;因此緣故,這些話附加解釋,並視百姓遵守這話為出自內心的神聖任務,這是之前之律法所沒有提及的。
13:7-8 「是你們四圍眾民的神,無論離你近或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憐惜他。你不可寬容他,也不可遮庇他,」
第二個案是近親和朋友引誘人拜偶像。「你的同胞弟兄」一話,表明親密關係,如懷中的妻(如申28:54;彌7:5),或「如同愛自己的生命」的朋友(撒上18:1,3)。親情關係難以抗拒,加上誘惑者的話十分誘人,並且是暗中提供,使人覺得這事沒有那麼嚴重,因為它推薦的神與被禁止的迦南偶像沒有什麼共同之處,因此拜這樣的神可能會產生較小的後果,而受其獨特和新奇吸引。為了防止這種欺騙影響,在7節明確地添加了「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也就是說,在地球上可能存在的任何神靈。
13:9-11 「總要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處死。你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將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耶和華你的神。以色列眾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以色列人不要跟隨,也不要顧惜這些誘惑者。不同的同義詞(聽從,顧惜,憐恤,遮庇)使這話更加突出。「遮庇 כּסּה」,即保守秘密,隱瞞。他們要不加憐憫地將他處死,也就是將他們用石頭打死(參利20:2)。從這樣的話可以明顯看出,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應由執法者執行:「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假設受刑者已經申17:7之司法程序,由證人向被判刑的人投下第一塊石頭。
13:12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居住的一座城中,你若聽人說,」
這樣的刑罰是必須的。所有以色列人都應該聽到並恐懼,使會眾不再表現這種邪惡。在這裏,對懲罰的恐懼,不應被視為是法律基礎的原則,而應如加爾文所說,僅是「嚴懲的效用和成就」。這是執法的原因之一,不應與所謂威懾理論相混淆,即以懲罰方式制止人嘗試犯罪(見本人Archaeologie, ii. p. 262)。
13:13-14 「有些匪類從你們中間出來,勾引本城的居民,說,我們去事奉別神罷,(這些神是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你就要探聽、研究、仔細的查問。若果然真實,的確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你們中間,」
第三個案是整座城被帶到偶像崇拜裏。「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居住的各城中,你若聽人說」。這裏不是說他們在一個城市聽到另一個城市的事,好像一個城市對另一個城市加以監督一樣,而是在他們所居住的城中間。
13:15-16 「你必要用刀殺那城裏的居民,把那城完全毀滅,把城裏所有的,連牲畜,都用刀殺盡。你從那城裏所奪的財物,都要堆積在城內廣場中間,用火將城和其內所奪的財物燒盡,歸給耶和華你的神;那城就永為荒堆,不可再建造。」
根據這些報告,百姓通過首長要仔細查證這事,看看是否屬實。若「果然是真」(參17:4;22:20),他們要用刀殺該城的居民(參創34:26),將該鎮及其一切都置於禁令之下。 「城裡所有的」包括人,牲畜,和城中所有物質財產,而不光是人(Schultz)。「連牲畜,都用刀殺盡」作為括弧的話,更詳細的說明這毀滅。不光是人,甚至牲畜也得殺盡。所有財物,都必須在街市上堆放一起,並與城市本身一起焚燒。「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燒盡 ליהוהכּליל 」可譯作「作為對神的整體奉獻」(參利6:15-16),換句話說,藉毀滅把城分別為聖。該城將永為荒堆(或『永為小山』),再不被建造。
13:17 「那當毀滅的物,連一點都不可粘你的手,好叫耶和華轉意不發烈怒,卻向你施憐憫,憐恤你,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使你人數增多;」
為了更強有力地執行這一命令,摩西明確指出,在所有被燒毀的事物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留以色列人手中,以便耶和華免除他的怒氣,憐恤百姓,即不因一城懲罰整個民族,而反倒寬恕他們,並增添他們人數,即彌補該城鎮居民被毀後所造成的損失,從而實現對祖先的應許,使他們子孫繁殖。
13:18 「只要你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他一切的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並且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正的事。」
如果以色列聽從神的話,行祂眼中看為正確的事,祂就會使他們人數增多。 神對這事的憤怒,可從亞干事件看出(書7章)。